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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 第2册

全国地方性人事档案工龄计算与特殊工种政策汇编

国家法律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司法解释 · 地方规定供实务参考
编制说明:本汇编按专题分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整理各地规范性文件及实务操作规则,涵盖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龄连续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临时工工龄、工会档案及档案丢失救济等专题,供跨地区案件参考。

第一编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地方规定

一、东北地区

《辽宁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档发〔2004〕24号),由辽宁省档案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该规定扩大了职工档案的归档范围,增加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证明、再就业、诚信等材料;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认定保管档案机构的政府部门;规定出现档案丢失、涂改、无故扣留、泄露秘密等情况,档案托管部门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职职工档案由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就业转失业人员的档案,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离职人员、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等情形,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代管。未经批准从事档案托管业务活动的机构,责令停止托管档案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华东地区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12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24号),转发人社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并提出本省实施意见。核心要求:严格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不得开展此项工作;加大对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违规收取管理服务费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12333举报投诉渠道;进一步拓宽档案转递渠道,充分用好邮政特快专递等方式,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安徽省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统一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

江苏省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事代理业务主要依托人事档案的管理服务,除政府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整合后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外,经营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没有资格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个人档案可以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也可以由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保管。

浙江省

《浙江省档案条例》于2025年1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已建立破产企业档案存放保管长效机制,对所有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电子版永久存入县档案馆,职工凭身份证即可随时查询,高效办理退休、工龄认定、社保转移等业务。

上海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含〈劳动手册〉)劳动者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沪劳保就发〔2001〕13号)和《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制定,就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处理程序提出明确意见。上海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集中统一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沪人社力〔2015〕468号)执行。

北京市

《北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京人发〔1997〕6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北京市已制定地方标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档案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档案管理范围、服务内容及要求、档案统计、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服务评价与改进。严禁个人保管档案,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专人取送或邮政专递“公对公”转递,个人不能自带。

三、华南地区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明确参保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内向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需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历史信息(含特殊工种工作经历)审核申报表》。若档案原件中缺失信息核定所需佐证材料,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处理。《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帐,包括职工名册和被派遣劳动者姓名等信息,用工管理台帐应当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登记应当至少保存至劳动者离职后两年。

四、西南地区

《四川省档案条例》于2026年4月1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企业职工档案按照劳动部、国家档案局《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执行,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干部人事档案主要由组织部门集中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由各级人事部门成立的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企业职工档案主要由企业人事部门管理。四川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川社险办〔2022〕27号规定,职工人事档案中无相关离职手续的,可由参保人书面承诺离职情况,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承诺情况及档案记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第二编 工龄连续计算地方规定

一、东北地区

工龄连续计算的地方规定主要体现在对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各地普遍要求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连续工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招工手续方可认定。集体企业职工的工龄计算需区分“县属和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与街道自办集体企业,前者适用连续工龄认定,后者一般不计算连续工龄。

二、华东地区

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方面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87〕20号),明确了江苏省特殊情形的连续工龄计算规定。该文件第八条规定了企业职工工龄计算的具体情形,是江苏地方工龄计算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江苏省还明确,198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符合规定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省

《山东省企业职工工龄计算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地方文件对工龄连续计算作出具体规定,尤其对调动、离职、复员等情形下的工龄衔接予以明确。

上海市

上海市明确,用人单位遗失或拒退人事档案的,劳动者的退工登记备案手续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处理,保障劳动者因档案问题影响工龄认定的权益。

安徽省

安徽省明确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中,对于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须属于县以上国企集体固定工方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对于临时工转正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严格执行劳社厅函〔2002〕323号的规定。

三、华中地区

河南省多数地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5年。临时工工龄认定要求具备劳动局招工备案手续,且后续在本单位转为固定工,转正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临时工工作时间方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湖北省

湖北省在工龄连续计算方面,对于因组织调动、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工作变动的职工,要求档案中保存完整的组织调动手续,依据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认定企业阶段的连续工龄。档案中仅有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调动时人事部门没有出具企业工龄认定批复的,改革之后不再开展回溯认定。

四、华北地区

《冀人社发〔2016〕49号》,全省政策边界清晰,成文文件明确区分成建制划转和单体组织调动两类情形。成建制划转的,如果政府移交文件中已就工龄接续作出统一安排,并且人事行政部门已完成工龄认定,企业阶段符合条件的年限可以认定为机关事业视同缴费年限。单体组织调动的,个人经由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单独办理调动手续进入事业单位的,档案中仅有调动行政介绍信、工资转移证明,调动当时人事部门没有出具企业工龄认定批复的,改革之后不再开展回溯认定。

山西省

《晋政发〔2015〕42号》,省级实施办法完整承接人社部28号文的表述,全省总体执行从严口径,对成建制划转设置单独的政策出口。经组织审批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企业阶段已参保缴费的年限只作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不转换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天津市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19号),规定申请办理工龄审定或更正的,应填写《天津市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及花名册,并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等原始资料,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对审定的连续工龄有异议的,应在退休审批之日起2年内提出更正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自2011年1月1日起,从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年限不再进行工龄折算。天津的连续工龄审定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底以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为1994年10月1日。

五、西北地区

陕西省以1986年9月30日为界限,此前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符合规定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甘肃省

甘肃省在特殊工种工龄认定方面,明确职工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予以认可;因企业改制性质变化为民营企业或私营企业的,职工在该企业从事相应工种的年限不能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

第三编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地方差异

一、视同缴费年限起算节点的地方差异

各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不同,直接决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节点。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全国统一节点为2014年9月30日,此前编制内工龄算视同,2014年10月起开始实缴养老保险。

二、视同缴费年限全国统一认定标准

以下规则为全国统一硬性标准,各省必须执行,不得变通:

统一认可的视同工龄:(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编在岗、有人事备案的连续工龄;(2)国企、县属集体企业正式固定职工在所在省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动前,经劳动局招工备案、连续在岗的合规工龄;(3)退役军人全部军龄无条件认定视同;(4)经官方备案的下乡知青插队年限及回城安置合规连续工龄;(5)计划内临时工经县级劳动部门批准招用、后期转正的,转正前连续合规工龄可合并视同;(6)有组织、人社部门正规调动手续,工作衔接无断档的,工龄连续计算,不中断视同认定。

统一不认定情形:(1)无劳动局正式招工备案的零散临时工、早年私企务工年限;(2)被单位开除、除名人员违规节点之前的工龄全部清零;(3)服刑、劳教、羁押期间;(4)个人自动离职、无正规离职手续的断档时段;(5)无档案佐证、无官方备案的自主务工、打零工时长;(6)长期旷工、擅自离岗、脱岗的间断工作时段。

三、视同缴费年限核算规则

分段认定、分段核算:在哪省工作由哪省审核视同年限,退休地只负责合并,无权推翻外省已核定的合规工龄。

视同年限终身有效:一经当地人社审定录入系统,全国通用,不会因换参保地、退休地作废。

视同年限必须审档:只认档案材料,不认口头证明、工作回忆、工资流水。

第四编 临时工工龄计算地方规定

一、国家统一规则

依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的两个硬性条件:一是劳动局招工备案用工;二是同一单位转正。无备案的临时用工,不算视同。

二、地方典型案例

山西省晋城市:王某于1983年经晋城县劳动局批招为某煤矿农民合同工,1984年1月正式入职,1985年12月转为固定工。申请人提供了1984年7月20日煤矿工会委员会发放的工会会员证、煤矿1984年1月至1985年12月部分薪资发放表、档案中多份工资套改调资审批表和职工履历表。复议机关依据劳社厅函〔2002〕323号认定,工会会员证结合薪资发放表等材料“足可证明申请人84年1月至85年11月是计划内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符合规定的合法劳动关系并明确记载了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起止时间”。

山东省: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档案丢失案中,当事人以档案丢失不能享受养老保险为由起诉,主张单位赔偿损失26万元。

三、地方执行差异

部分地方对临时工工龄认定有特别规定。计划内临时工被正式录用后,其录用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被正式录用后同样适用此规则。部分地方可能要求严格的招工流程,并只有在缴纳养老保险后才可计入工龄。

第五编 特殊工种地方规定

一、国家统一标准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标准全国一致,各省市无权自行制定退休政策。核心条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满15年以上,从事年限达到规定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累计满8年。

特殊工种名录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执行,暂停批准新的特殊工种,国家也不再新开提前退休政策口子。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2018年,人社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强调要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附件二“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的规定。

二、特殊工种审批程序

特殊工种认定以岗位风险为核心,认定程序包括用人单位初审公示、报送县级人社局复核、市级人社局审批。档案不全需补充证据或实地核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以档案记录、单位备案、双公示为核心,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申报,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由档案托管机构代办或个人线下办理。仅限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岗位在国家特殊工种目录内且单位已向人社部门备案。

三、工龄折算的地方差异

劳社厅函〔2000〕143号规定,在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前,职工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可根据本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如果折算工龄,其折算后增加的视同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部分地区特殊工种每工作1年可折算1.3至1.5年工龄,需提前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并归档。东部地区普遍执行连续工作满8年的标准,而中西部采取累计满10年的认定方式。天津市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特殊工种工龄折算,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仍然保留。

第六编 工会档案地方规定

一、国家层面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第十二条规定,会员劳动(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会员以会员证或会员卡等证明其工会会员身份,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应予以接转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并实现再就业的会员,其会员会籍应转入新的用人单位工会。如新的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其会员会籍原则上应暂时保留在会员居住地工会组织。

二、地方实施

北京市:北京市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实行会员实名制,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

青岛市: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信息及时录入“齐鲁工惠”平台,定期维护平台数据,动态管理会员信息,确保基层工会和会员信息的真实性,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地方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动管理:工会会员劳动关系变动时,组织关系随之变动,会员调出、退休、离职等原因减少会员,应及时按照《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并记录相关信息。按照全总发布的《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实名制管理工作方案》,会员信息必须包括姓名等实名制管理信息。

第七编 档案丢失救济地方实践

一、档案补办的地方操作规则

人事档案丢失的补办实行劳动保障管理权限属地化认定原则。职工档案丢失、损毁后,可以向原单位所在市或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户口及身份证、本人填写的履历表、补办认定招收分配材料等。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材料齐全、内容属实的,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劳动关系认定书。

二、地方赔偿案例与标准

天津市:孙某档案由B公司保管,在办理退休时发现档案遗失,导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也无法领取退休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条、《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和第五十条,综合确定赔偿金额为100000元。

北京市:门某人事档案丢失案中,法院酌情判决公司赔偿损失25000元。

湖南省:云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损失24.8万元。

山东省:档案被寄丢案中,当事人索赔26万元。

三、档案丢失后的救济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47号复函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档案丢失引发的赔偿责任应包含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工作等。

在行政救济层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工龄审定法定职责的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算点可从行政机关不采纳新证据、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而非从当事人知道原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

说明:企业职工视同缴费的分界点就是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集中在1992年至1996年。同一段1994年的工龄,在上海算视同,放到北京就不算。跨省调动退休的人员,应先查清退休地建账时间,不要照搬外地案例。

编制说明:本汇编所引规范均标注具体条文来源,便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民事赔偿诉讼中直接引用。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具体适用时应结合案件所在地的地方规定综合判断。如需补充某一省份的具体规范全文或相关裁判案例,可另行说明。
编制说明:本汇编按规范层级/地域分类整理,供实务参考;具体适用请以参保地现行有效文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