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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 裁判文书 01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案号(2025)京03民终723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7.16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由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注 / 劳动争议
审理法官69程惠炳 69阮方 69张鹏飞
权责关键词撤销 民事权利 合同 书证 证人证言 证据不足 新证据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 变更诉讼请求 维持原判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京03民终72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某与上诉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民初40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退休金增加至37.8万元。事实与理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丢失赵某某档案赔偿退休金一案,可是原审判决在赔偿金认定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具体表现为:一、原审判决对赵某某5年60个月损失37.8万元退休金的认定严重不足。原审法院在确定赔偿金时,未全面考量赵某某因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管理档案丢失所遭受的各项损失。因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丢失赵某某从事特殊工种档案,造成了赵某某无法办理退休,造成了赵某某少领取5年60个月共计37.8万元退休金的损失,而原审法院仅认定5万元,两者相差巨大。赵某某在原审中已提交了三中院 (2024)京03民终798号裁定书【备注:每月5500元5年60个月共计:33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职工退休档案还档告知单(特殊工种退休核准业务未通过)》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2年调整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22】27号【备注:本市2022年平均退休金为:6300元】,足以证明该退休金损失的实际发生及金额,但原审法院未予以充分重视。二、同案同判,用人单位丢失他人档案赔偿退休金标准。对比中国裁判文书网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2103号判决中,对于与本案相似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赔偿退休金的案件,同类案件判决赔偿退休金额为当地社保基本退休金均高于原审对本案的判决。同类案件根据当地社保基本每月2900元赔偿退休金,可是原审法院判决酌情赔偿赵某某5年60个月退休金50000元平均每月833元,可见原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退休金数额明显偏低,不符合司法实践中对于此案件退休金赔偿标准的通常认定。三、本案判非所请。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导致赔偿金计算错误。赵某某在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6427号的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退休金33万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京03民终798号裁定:“被告丢失原告档案赔偿原告退休金的基本事实”。原审法院在计算赔偿金时错误适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依法法院已裁定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丢失档案的事实,无需举证。而本案赵某某诉讼请求: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丢失档案赔偿赵某某5年60个月的退休金,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若按照正确的法律条文及计算方法,赵某某应得的退休赔偿金数额应为:37.8万元,而非原审判决的50000元。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关于赔偿金的部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未参照三中院的裁决、未参照同类案件合理法律标准以及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赵某某合法利益。补充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职工退休档案还档告知单》证据显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移交的赵某某个人档案里缺少1987-1989、1995-1996年共五年从事特殊工种的履历材料。一审法庭仅对1988年、1991年、1995年的档案材料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其中审理判决1991年个人档案材料与本案无关,对本案件涉及丢失的赵某某1987年、1989年、1996年档案材料未能清晰、准确地查明和认定。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赵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赵某某始终未变更被告丢失档案材料赔偿退休金33万元的诉讼请求【重审追加至37.8万元】,一审法院变更了赵某某诉讼请求赔偿退休金为五万元赔偿金。三、一审法院同案不同判。最高法发布的(2021)辽0304民初2103号指导案例,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赔偿退休金一案与本案事实和法律关系一致,法院判决结果也应相近。可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与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件不一致。四、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用人单位丢失赵某某1987年、1989年、1996年档案的事实并未查清,所收集到的证据未能全面、充分地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来支持判定事实,基于一审法官调查的证据不完整,导致重审判决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的法律错误。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赵某某的上诉意见。一、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要求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赔偿赵某某损失50000元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基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无法配合赵某某提供特殊工种相关原始档案材料而未获批提前退休而产生,并非单纯的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材料而引发的争议,对于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特殊工种的认定标准、劳动者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等,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民事案件。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1.原审判决书第4页第12行所述“原告、被告均认可原告于1989年5月1日分配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岗位打件工”事实认定错误。原告、被告均认可的原告分配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1986年5月。详见《招收全民制职工审批表》。2.原审判决书第6页第5行“该清单档案接收单位为北京市西城区某某服务中心,日期为2003年8月11日。”事实认定错误。2003年8月11日,一审原告档案转移至为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详见《档案材料清单》。3.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为赵某某办理转档手续时,已经按照当时政府社保部门的转档要求,且经政府社保部门的审查验收合格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才将赵某某的档案转移至政府社保部门。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已将《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所需材料放入赵某某档案,不存在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将赵某某档案中相关材料丢失的情况。三、赵某某是否具备特殊工种退休资格存疑,主张未能审核通过提前退休是否与档案管理问题有关存疑。1.赵某某自述其1986年5月-1996年12月从事特殊工种打件工。一审判决(2024)京0105民初40959号认定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未填写赵某某工种,仅记载“工人”。但根据《工表资》证明1994年-1996年,赵某某休假两年未从事生产劳动,不具备从事打件工工种的事实。综上,一审判决未能尽到查明事实的基本要求,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也不存在丢失赵某某档案的事实。赵某某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四、关于赵某某提出的相似案例。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鞍山判决)与本案并无关联,其要求同案同判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原文引用“依照鞍山判决所述原告与被告曾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造成原告无法补办社会保险人事档案,没有用工单位的人事档案无法建立社会保险账号,至此造成原告至今已届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被告行为已经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放弃法律赋予的免责证明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予以采信并确认。”1、鞍山判决案情事实与本案迥异,其被告鞍钢厂存在丢失原告人事档案的重大过失。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已实现档案移交并由接收单位验收,完成了法定档案保管职责、义务的履行。2.鞍山判决案例发生在辽宁省考虑到行政部门部分规定存在地域性差异,本案例不具备参考价值。3.鞍山判决案例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并未出席。由于被告未出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使得该案例在证据质证环节存在缺失,因此并不具备参考价值。4.鞍山判决案例为初审判决,其结果尚未最终确定,因此并不具备参考价值。5.关于同案同判的相关诉求。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可以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相似案例如下:(2024)津02民终5688号、(2022)川20行终59号、(2022)京02民终3766号、(2021)京0115民初105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 二条规定,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明确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劳动部门报批职工档案。该通知与赵某某2003年买断下岗有5年的时间,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完全有时间补齐赵某某从事特殊工种打件工的档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未能尽到查明事实的基本要求,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赵某某要求支付退休金33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1.一审判决书第4页第12行所述“原告、被告均认可原告于1989年5月1日分配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岗位打件工”事实认定错误。原告、被告均认可的原告分配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工作时间为1986年5月。详见《招收全民制职工审批表》。2.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5行“该清单档案接收单位为北京市西城区某某服务中心,日期为2003年8月11日。”事实认定错误。2003年8月11日,一审原告档案转移至为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详见《档案材料清单》。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法院适用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规定,本案中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已根据当时政策要求完成赵某某档案移交工作,详见《档案材料清单》,此清单由档案转出单位填写,包括各种履历、学历证明、录用手续、工资技术等级等基本资料,加盖公章后装入档案,且档案接收单位已于2003年8月11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核对验收,并加盖公章。以上情况足以证明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综上,一审判决未能尽到查明事实的基本要求,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赵某某答辩称,不同意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我方证据可以证明我是打件工,我方提交的材料上加盖了3个章,2个企业公章、法人章,一个上级单位的章,可以证明我从事的是特殊工种。另,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确认表上加盖了2个公章。可以体现,我在公司从事了10年的打件工。公司出示的工资表与其给我出示的提前退休的材料不符。

原告诉称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因北京某某有限公司造成赵某某档案丢失导致赵某某无法退休的退休金损失37.8万(6300元某60个月,2022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一共60个月)。就本案劳动争议,赵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5年的退休工资33万元(5年60个月,每月5500元)。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3]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赵某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某某、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均认可赵某某于1986年5月1日分配到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岗位打件工。于2003年8月5日终止劳动合同。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职工退休档案还档告知单(特殊工种退休核准业务未通过)》,显示:“申报工种:打件工。申报从事时间:1986.05-1996.12。申报从事单位:北京市制浆造纸试验厂有限公司。审档意见:一、工作情况85.09-86.05某乙厂临时工(城待表)86.05-03.08北京制浆造纸试验厂二、工种86.12定级表:打包工(打件)88.12调资表:工人91.05调资表:工人94.11调资表:打件工95合同:岗位未填三、其他系统显示92.10缴费四、告知1.提供1987-1996年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佐证材料(除94外无明确工种记载)2.提示:如86.05前有临时工经历需提供《城待表》接到补充材料:1.城待表:85.09-86.05某乙厂临时工2.90.11、92.06工资表复印件:切纸3.91.10职工取暖调查表复印件:班组切纸4.93.02工资表复印件:整理再告知:1.补充材料中有切纸、整理等记载,请单位核实,应分开申报,重新提供岗表、公示表及影像2.提供上述复印件的原件核对3.提供1987-1989、1995-1996年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佐证材料。”赵某某主张,因为我是特殊工种,所以我应当在2022年8月1日满55岁时退休,但是因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丢失我的档案,导致我只能60岁退休,也就是2027年8月1日,所以我方主张了这两个时间之间的应当可以取得的退休金损失,我所说的丢失的档案是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处应该记载的我的工作履历,比如考勤、工资表、劳保等。我在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处工作17年,离职后档案转到了街道,档案里只保存了我两年可以证明是特殊工种的记录,是1986年和1994年可以显示我是打件工,但是只有特殊工种满十年才能55岁退休。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主张,2003年8月11日我方将赵某某档案转至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续我方就不了解了,档案里是有提前退休工种表和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按照当时的政策有这些材料是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我方也是按照当时的政策来保管档案的,档案里的材料也是没有缺失的。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1.档案材料清单,显示:招工报名登记表、职工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招工考试成绩单、工人定级登记表、招工审批表、证明、调资审批表、连续工龄审定表、调资表、体检表、提前退休工种登记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婚育表、《独生子女证》申请书、独生子女费证明、失业人员情况表、养老个人账户转移单、失业保险转移单、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清单档案接收单位为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日期为2003年8月11日。主张赵某某档案材料已转出并由相关单位接收处理,不存在档案遗失的情况;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确认表。主张关于原北京某某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已针对赵某某情况依法作出相应补偿;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张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已依法作出相应补偿,不存在其他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对赵某某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或其他政府福利待遇的赔偿责任。关于档案中具体缺失的材料内容,赵某某称,我方认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档案中缺失的材料是能够证明我一直从事打件工的证明材料,现在国家政策是必须要有从事打件工的履历和经历,我现在档案里只有表没有履历,所以社保局不认可。我方认为档案中必须有上述材料的依据是 档案法规定档案里必须能够如实记载我每年的工作情况,企业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称,当时没有 档案法,也没有要求放每年的工资单、医疗卡、劳保等。我方既然能正常的把档案转出去,对方也接收了,证明是符合当时的转档要求的。对于我方来说我方没有申报义务,只有公示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职工退休档案还档告知单(特殊工种退休核准业务未通过)》明确赵某某因档案内材料不足未能审核通过提前退休,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系赵某某的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的保管及记载负有相应的责任,而在案证据显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在1988年12月调资表、1991年5月的调资表中均记载赵某某工种为工人而非打件工,1995年合同中未填写工种,亦未在档案中记载其他从事打件工的佐证材料,应属档案管理问题。故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对于赵某某档案内材料不足未能审核通过提前退休应承担相应责任,其应对赵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依据赵某某主张的期间、自身情况、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责任内容酌定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损失赔偿50000元。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赵某某损失50000元;二、驳回赵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1994年至1996年工资单三张作为新证据,证明赵某某1994、1995年因为公司停产休假了两年。赵某某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在1994、1995年提供了劳动,这两年公司给我发的也是全工资,公司没有休假2年的规定,公司也没有我申请休假、确认休假的书面材料。公司让我办理提前退休,所以我2003年进行了买断,现在公司又说工资条与当时的记录不符,我不认可。赵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27日作出补正裁定,对赵某某的入职时间及转档机构作了更正。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本案不属于档案丢失情形,故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就此本院认为,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具体到本案中,东城区人社局出具的《职工退休档案还档告知单(特殊工种退休核准业务未通过)》载明赵某某档案内材料不足,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作为赵某某时任单位,对档案的保管及记载负有责任,赵某某起诉主张档案丢失导致的损失,属于前述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故本院对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相应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赵某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具体事由为重审法院变更了赵某某诉讼请求赔偿退休金为五万元赔偿金。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载明赵某某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因北京某某有限公司造成赵某某档案丢失导致赵某某无法退休的退休金损失37.8万,而一审判决结果为支持损失赔偿5万元,并非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对赵某某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赵某某另上诉主张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形。就此本院认为,(2021)辽0304民初2103号案例系劳动者档案彻底丢失无法补办导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与本案情形明显有别,故本院对赵某某此项上诉主张亦不予采信。值得指出的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李某贵诉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行政确认案”裁判要旨指出,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中,赵某某认为其属于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应持证据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一审法院结合赵某某主张的期间、自身情况、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责任内容酌定北京某某有限公司向赵某某支付档案损失赔偿5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

审 判 长 69程惠炳审 判 员 6 9阮方审 判 员 69张鹏飞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6 9谢渊法官助理 69夏海曼书 记 员 6 9赵宇

本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77条1款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264条
  •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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