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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 裁判文书 04

告陈某丰诉被告四平市某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案号(2026)吉0302行初6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4.29
案件类型行政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由行政 / 行政行为 / 行政给付
审理法官曲珊 赵卫星 张晓婷

代理律师/律所:孟达, 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合法 违法 信赖保护 基本原则 拒绝履行(不履行) 书证 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 直接证据 质证 证据不足

告陈某丰诉被告四平市某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6)吉0302行初6号

当事人

原告:陈某丰。被告:四平市某保障局,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达, 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丰诉被告四平市某保障局(以下简称四平市某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待遇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四平市某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丰、被告四平市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赫、孟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5年12月3日,被告四平市某局作出T20251203015号《审核结果告知书》,告知原告陈某丰,经其对原告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原告档案中记载特殊工作年限不满政策规定的年限及行业名录不符。据此,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无法审批提前退休。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丰诉称,1、请求撤销被告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的以“档案记载特殊工种年限不满政策规定年限,且行业名录不符”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处理;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不作为、拖延履职给原告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具体金额自2023年8月起,计算至实际发放养老金当月止,按政策核定标准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被迫延迟退休而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4年9月进入原双辽市玻璃厂六级原料车间工作,直至企业破产。原告年满55周岁,于2023年7月19日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原告自2023年起向双辽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相关材料最终由被告进行审批。被告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驳回决定,其行为违法、不当,具体如下:一、审批过程存在推诿拖延,事实认定程序违法。初审环节设置障碍,在申请初期,双辽市相关部门(作为被告的业务经办机构)在明知相关工资总账由其保管的情况下,却要求原告自行寻找数十年前的原始工资条,人为制造障碍,未履行其应尽的协助调查职责。审批环节长期拖延,自2023年原告提出申请,至2025年12月被告最终作出决定,整个流程历时两年多。期间,经办机构以“材料已上交”“需等待”等理由推诿,未进行实质性、高效的审核,导致原告的申请被长期搁置。最终决定依据不足,被告于2025年12月3日以“档案记载年限不足、行业名录不符”为由驳回申请,该决定完全无视以下事实与既有证据。二、适用标准不一,对同一文件做矛盾解释,严重违反平等与公正原则区别对待,构成选择性执法。原告所在车间同班组成员均已通过特殊工种退休,唯独原告的申请被拒。被告及其经办机构在指导原告时,声称不认可同事证明,但曾告知其他申请人可采用此方式。经办人员承认,同厂其他已退休人员的原始档案记载年限“几乎都不够”,却在原告的审批中坚持“唯档案论”。对同一官方文件做矛盾解释,显失公正,双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双辽市原玻璃厂车间特殊工种情况说明》是认定工种性质的权威依据。该文件对“熔制车间”与“原料车间”采用了完全一致的表述范式,即除行政人员外,工人工作工种包括:具体工种,按照特殊工种目录这些工种属于特殊工种类型。在已生效的熔制车间职工退休案件中,相关部门(包括作为最终审批机关的被告)均依据此描述,认定该车间除行政人员外,全员属高温特殊工种,并结合辅助证据为其办理退休。这表明,该文件的性质是整体性、定性式的。然而,被告在审批原告(原料车间)的申请时,却对采用完全相同表述范式的文件作出截然不同的狭义解释,仅将其理解为对列举岗位的说明。此举构成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任意、矛盾解释,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直接违反了“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三、坚持“唯档案论”的审查方式,与生效司法判例及政策精神根本抵触。被告的核心错误在于僵化坚持“唯档案论”,这与国家设立特殊工种退休制度的保护本意及生效司法判决相悖。在相关判例中,法院明确指出,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应当结合职工原始档案记载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工龄、工种等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仅以职工档案资料记载不清晰、不完善为由不予批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情形与该判例高度相似,且对原告更为有利。档案记载不全系历史遗留问题,原告无责,同厂大量已退职工档案均记载不全的事实,已证明此系普遍现象,贵任不在职工个人。关键证据由其经办机构掌控,认定原告工作年限的最直接证据工资总账,一直由相关经办机构保管。被告在审批时,未依职权责令或自行调取该关键证据,反而苛求原告提供不实际的个人材料,未尽到审慎调查职责,并且已有权威辅助证据和成功先例,上述《情况说明》已对车间性质作出整体性认定,结合工资总账,完全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已有同厂(熔制车间)职工通过行政诉讼,法院依据“车间情况说明”及工资总账等辅助证据,成功办理退休的生效案例。被告拒绝参照此成功模式,对原告采取完全不同的苛刻标准。四、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在已有权威文件明确原告所在车间为特殊工种车间,且相关机构持有能认定工龄的关键证据(工资总账)的情况下,作为最终审批机关的被告,拒不参照已有的同类成功案例模式,未依职权核查或调取关键证据以查明事实,并对同一官方文件作出前后矛盾的解释,从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慎审查和公平处理的法定职责。五、法律与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条: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为符合上述多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二条: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被告及其经办机构未充分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六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拖延及不公正决定已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且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平等原则(对相同情况作不同处理)、合理性原则(对同一文件做矛盾解释)及信赖保护原则(原告对既有审批惯例和司法判例规则产生信赖)。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在程序上存在拖延,在实体上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标准不一,对同一文件解释矛盾,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及明显不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原告陈某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一、双辽市原玻璃厂特殊工种情况说明,由双辽市人社局出具,证明六级原料车间和三级原料车间除行政人员外,属于特别繁重工种。二、双辽市经济局企业服务中心开具的职业史、介绍信、职业病转诊介绍信、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检查报告,证明我的工作岗位属于特殊工种。三、证人证言,证明胡魁发、刘云彬(车间主任)李贵清、王丽梅、曹凤艳等人,证明我们都是一个车间的,他们都按特殊工种已经退休了。四、与双辽市就业服务局工作人员徐文平谈话录音,证明他也承认我们玻璃厂退休的工作人员档案都不全,他们负责申报,至于审批由四平市某局审批。另外还有同就业局局长周斌谈话录音,证明玻璃厂档案工种记载不准。影音资料,证明双辽就业局保存我们厂档案不全,让我们自己去找,现在无法查找。五、个人档案查询复印件、参保证明、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工资条,证明原告的工作经历以及原告的档案信息不全。六、工资计算明细表,证明原告在六级原料车间工作,工资里也有保健津贴,所以属于特殊工种。七、审核结果告知书,证明被告不予批准严重侵害原告合法退休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四平市某局辩称,一、档案记载情况。1986年9月1日形成的职工(干部)登记表记载出生时间1969年7月2日;1984年9月《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审批表》招工地方国营双辽县玻璃厂;1985年1月转正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力工;1986年4月国营企业职工定级工种审批表:工种为力工;1986年12月转正审批表:工种为装箱工(与档案其他字迹颜色不一致);1987年11月职工转正审批表:工种为熟料工;1989年1月国营企业职工定级工资审批表:工种为上料工;1989年10月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工种为工人;1993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班长;1994年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种为工人;1995年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审批表:工种为工人;1996年实施工资指导线晋升工资审批表:工种为称量工;1997年-1998年晋升效益工资审批表:工种为称量班长;2003年5月双辽市玻璃厂解除劳动合同;二、工资表情况。1989年(六机原料合同)9;1990年(六原合同):1、5、6、7、8、12;1991年(六原合同):10;1992年(六原合同):3、6、8、12;1993年(六原):1、6、9、12;1994(六原):3、6、9;1995(六原):5、8、12;1996(六原):2、5、9、11;1997(六原):2、6、9;1998(六原):1、5、7、10;1999(六原):6、11;2000(六机原料):4、7、10;三、陈某丰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及按照《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度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文件要求,据其档案记载及其提供的佐证材料(工资表),其工种记载不明确。因此其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因此其档案记载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满9年的条件。双辽市就业服务局提供了陈某丰1989年至2000年工资计算明细表,每年1-6张不等,工资表表头或为六原、六原合同、六机原料等。按照《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当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经认定有效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应存入退休人员档案。因其提供的工资表记载为六原,工种仍不清楚,因此我局无法认定工种满9年审核其特殊工种退休。综合以上事实,根据特殊工种退休相关政策,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四平市某局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原始档案和工资表,证明原告档案记载特殊工种年限。通过档案和工资表的记载,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工作年限及行业标准。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办法度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证明行业玻璃与玻纤,原告档案中有箱装工符合文件要求特殊工种范围,其他记载工人工种种类与文件中不符。三、《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证明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四、《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证明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证明原告提供的材料不全面,材料无效。经庭审质证,对原告陈某丰提交的证据,被告四平市某局的意见如下:对证据一认为,1.该情况说明已经被撤销,理由是行政机关没有认定工种的权限,该情况说明庭后提交。2.原料车间整体不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国家和省有权单位制定特殊工种目录进行认定。对证据二认为,职业病认定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申请,经过劳动人事部门组织相关认定,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工种与档案内容基本一致,个别不符的地方应以档案为准。因为相关文件目的不是认定工种,是围绕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及职工病情的介绍,即使按相关证据认定事实,原告仍不构成主张特殊工种。对证据三认为,证人证言是原告提供制式内容找的相关人员进行签字,不属于证人自己的陈述内容,相关证据也没有体现证人均按特殊工种退休,根据吉林省人社厅的规定,在特殊工种退休审批时,申请人及单位应当提交有证明力的原始证据,该组证据不符合相关规定。对证据四认为,根据原告陈述录音内容,已经承认档案不能认定特殊工种,至于是否有档案不符,按特殊工种退休的情形,四平市某局有接受举报、检举的窗口,原告有证据可以进行举报投诉。对证据五认为,以我方提供相关材料为准,档案是全的是连续的,不符合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对证据六真实性无异议,按吉林省人社厅规定,在档案记载特殊工种不全的情况下,需提供能证明工种明确的历史佐证材料。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四平市某局的证据,原告陈某丰的意见如下: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所提交的工资条缺失不少,还一部分工资条在双辽市经济局企业服务中心保管,现在根本查不到,有视频和录音为证。对证据二、三、四属于国家文件,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书面证人证言多为制式打印,因证人未到庭作证,且各证人证言所证明的原告所从事工种的时间存在交叉重叠部分,故本院不予确认。对原、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以上证据证明力及证明问题,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予以评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丰于1984年9月进入原双辽市玻璃厂工作,系该厂六级原料车间工人,直至企业破产。因原告认为其达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向双辽市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经被告对原告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T20251203015号《审核结果告知书》并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档案中记载特殊工作年限不满政策规定的年限及行业名录不符,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无法审批提前退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原告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情形。‌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主要涵盖‌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岗位,具体工种需依据职工档案及行业文件认定,因此,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审批时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不能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亦不能由地方自行审批认定新增特殊工种项目,其认定范围应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规定,玻璃及玻纤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有熔化工、引上工、采板工、窑炉瓦工、切片工、人力装箱工等21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具体在本案中,原告1985年1月转正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力工;1986年4月国营企业职工定级工种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力工;1986年12月转正审批表记载工种为装箱工;1987年11月职工转正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熟炼;1988年11月1日职工登记表职务(工种)记载为破碎,1989年1月国营企业职工定级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上料工;1989年10月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工人;1993年企业职工升级审批表工种记载为班长;1994年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工人;199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种一项记载为称量;1995年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审批表记载工种为工人;1996年实施工资指导线晋升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称量工;1997年-1998年晋升效益工资审批表记载工种为称量班长。庭审中,原告称其1984年6月-1986年5月担任皮带工,1986年5月-1988年9月担任上料工,1988年9月-1995年5月担任破碎工,1995年5月-2000年12月在担任称量工,连续工作了16.5年,且其特殊工种属于粉尘。一方面,双辽市原玻璃厂六级原料车间并非单一工种或高温车间,因此其特殊工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名录予以认定,而“力工、皮带工、上料工、称量工”未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规定的玻璃及玻纤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内;另一方面,原告在工作中虽可能涉及粉尘环境,‌但其岗位未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有毒有害岗位,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记载原告享有保健津贴,但保健津贴并非是认定特殊工种的直接依据,且工资表中多份《工资计算汇总表》载明,行政人员亦享有该项津贴,因此,原告不符合“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条件,在原告档案以及其他材料工种记载不明确的情况下,被告经审核认为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无不当。另外,即使如原告所述的工作经历,根据上述通知所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其所述的工种仍未达到特殊工种累计工作的年限条件。被告四平市某局针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履行了受理、审核、告知等程序,其作出的T20251203015号《审核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基于此,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亦于法无据,故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撤销被告拒绝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判令被告赔偿养老金损失以及返还其因被迫延迟退休而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审 判 长 曲 珊人民陪审员 赵卫星人民陪审员 张晓婷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娄思伊

本案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6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7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7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76条
资料来源:公开裁判文书(经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下载,法宝引证码 CLI.C 文件系列)。内容经文本提取整理,正式引用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