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人事档案丢失与退休工龄认定 · 法律专题☎ 咨询电话:18161175915 · 17761261659返回专题首页
专题首页 › 案例库 › 特殊工种
特殊工种 · 裁判文书 02

原告唐某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特定职责一案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案号(2024)湘1102行初234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02.19
案件类型行政一审
审理程序一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由行政 / 行政行为 /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官韩新军 章晓丽 刘年姿

代理律师/律所:吴荣克, 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杜泉江, 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行政确认 合法 拒绝履行(不履行) 第三人 反证 质证 关联性 合法性 证据确凿

原告唐某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特定职责案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湘1102行初234号

当事人

原告: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克, 湖南毛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骆某,系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朱某,系该局四级调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泉江,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某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法定代表人:袁某,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甲,系该局社保股股长(特别授权)。第三人:某林场,住所地:某林场。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林场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乙,系该林某信访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系该林某人事科科长。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诉被告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第三人某局、某林场不履行特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4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克,被告市人社局出庭负责人朱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泉江,第三人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甲,第三人某甲林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乙、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人社局于2024年7月3日作出了《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认为原告的工人档案和某甲林某提供的原始资料中记载的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原告诉称

原告唐某诉称,原告于1988年10月8日由某甲林某招收为营林工人,1989年6月10日转为某甲林某正式营林工人,在以后的工作中原告均为第三人某甲林某营林工人。2015年因林某经济紧张而紧缩生产,为响应林某内部调整政策,被迫停薪留职外出艰难谋生。2023年12月份第三人某甲林某向某局申报为原告以职工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某局以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累计满十年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同时某局以程序报请市人社局审批,市人社局以同样的理由不予批准,由于第三人某甲林某档案管理不善导致原告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三人有作出合理说明的义务。依规定原告作为营林工人,每天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且累计满十年,符合提前办理退休条件,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审批决定;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1.1988年招收新工人审批表;2.1989年双牌县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3.1990年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两份;该组证据拟证实唐某于1988年10月8日被某甲林某招收为营林工人,1989年6月10日转为某甲林某正式营林工人,1990年10月定级工资;第二组: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度考核登记表;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6年度考核登记表;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7年度考核登记表;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8年度考核登记表;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度考核登记表;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7.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21年度考核登记表;该组证据拟证实唐某2015-2021年度均考核合格,性质为工人,所任职务或工种为营林工;第三组:1.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查意见表;2.高级资格证书;该组证据拟证实唐某在1996年经考核被评为造林抚育初级工及2016年造林工取得高级资格证书,同时证明唐某在1988年10月至1996年4月份为某甲林某营林工人;第四组:1.1990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2.1992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龄津贴审批表;3.1994年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审批表;4.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审批表;5.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审批表;6.2000年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审批表;该组证据拟证实唐某1990年核定工资,1992年工资审批表填写的类别是工人身份,现任职务是技工级,1994、1996、1999、2000年唐某工资审批表均填写的是工人身份,同时证实唐某从1988年至2000年均在某甲林某工作,身份为工人,所任职务或工种应为营林工;第五组:湖南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查询单,拟证实某甲林某从1996年至2023年为唐某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六组:关于唐某乙、胡某、熊某三位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拟证实某乙林某与赵某等同类人员均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第七组:工作证,拟证实唐某1993年在某甲工厂工作,工作为高危害环境中生产作业。

被告辩称

被告市人社局辩称:一、我国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和程序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六、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够按照《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点第(三)项“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单位审核后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由市州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定。其中,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提前退休的,按退休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提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以及《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营造林:造林工、抚育间伐工;二、被告经审查唐某的原始档案后认为:唐某1988年10月招为营林工,1989年转正定级呈报表显示工种为技工,1990年、1992年、1994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工资审批表中没有填写工种类别,职务为工人,1996年申报技术等级考核意见表中现工作岗位为森林管护,工作简历上表述1988年10月-现在(1996年4月)工种为森管,199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工种为营林,1998年、2010年(应为1999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个人总结表述停薪留职,1999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无工种记录,2014年个人总结表述停薪留职,2000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工种为营林工,2015年-2022年年度考核表填写工种为营林工。从某甲林某提交的待岗津贴清单、《关于林某待岗职工的情况说明》、被告对唐某的调查笔录佐证:其2000年至今按月领取单位发放的待岗津贴,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待岗期间保留公职、缴纳社保、予以年度考核。故被告认为唐某1988年10月-1996年4月工种为森管,1997-1999年无工种记录,2000年工种为营林,2001年至今待岗,按月领取待岗工资。综上,唐某实际在营造林工种(造林工、抚育间伐工)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十年,唐某以营造林工种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未达到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的条件,被告作出唐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核程序符合规定、行政确认准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市人社局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唐某调查笔录,拟证实原告于1988年10月到某甲林某工作,2001年停薪留职外出打工至2018年10月,2018年10月至今在家照顾高龄父母,待业的事实;2.唐某招工档案资料,拟证实原告特殊工种年限累计不足十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事实;3.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周某、罗某、某己、某庚、邹某调查笔录,某丙林某、某甲林某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是否具备提前退休条件,作出审核前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做到事实清楚;4.关于提前退休档案审核意见、送达回证,拟证实第三人某局于2023年12月28日对第三人某甲林某申报的卿某等12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档案进行审核,作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核意见,并将该审核意见依法送达给第三人某甲林某;5.补正材料告知书、送达回证,拟证实对第三人某甲林某提交原告等12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材料,并将告知书依法送达给第三人某甲林某的事实;6.关于补充材料说明、关于林某待岗职工的情况说明、通知、某甲林某工资清单,拟证实对原告从事特殊工种期间原始考勤表、原始工资表及其它原始书面佐证材料,第三人某甲林某无法提供的事实。在2000年前后,某县委、政府出台了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干部职工外出谋职,分流创业,这些职工属于待岗职工身份,保留公职,林某给他们缴纳单位部分社保,且从2011年起,林某规定对于外出自谋职业的这些待岗职工给予一定的待岗职工生活补贴至今的事实;7.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及送达回证,拟证实被告对第三人某甲林某申报原告等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法作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审批意见,并将该审批意见依法送达的事实;8.国发[78]104号文件、林工通字[1992]80号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文件、湘人社规[2022]25号通知,拟证实被告作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意见,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审批的事实;9.1998年、1999年年度考核登记表,拟证实原告在1998年、1999年年度系停薪留职的事实。第三人某局述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湘劳社政字[2005]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退休管理的通知》永人社函[2022]35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的规定,某局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的职责是:负责受理本级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员退休资料;负责依据现行政策和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等资料,对本级受理的退休参保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建账日期、建立个人账户前间断工龄、特殊工种月数等信息(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关键信息”)进行审核,最后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参保人提前退休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等工作。某局收到唐某的申请后,对其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查阅了其原始档案,对唐某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要求用人单位某甲林某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某局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待岗津贴发放表、待岗情况说明,结合某局对唐某本人调查笔录,最终审核唐某的原始档案记载和实际从事营造林工种的年限,不符合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的退休条件。某局将该审核意见书面提呈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查后最终作出了唐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意见。故某局认为对唐某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程序及作出的审核意见合法,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某局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第三人某甲林某述称,原告唐某于1988年10月8日被某甲林某招收为营林工人,1989年6月10日转为正式营林工人,之后一直是某甲林某的营林工人。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查意见表说明原告唐某于1996年经考核为森林管护初级工,同时说明原告唐某在1988年10月至1996年均从事森林管护工作。2015年至2021年连续七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性质为工人,所任职务或工种为营林工。2016年原告唐某获取林业行业造林工高级(三级)技术等级(证书编号161××××××××××006)。2015年5月,全国的国有林某改革启动,某甲林某被定性为1类公益事业单位。但由于种种原因,到目前为止包括某甲林某在内的双牌县4个国有林某都没有完全改革到位,林某的干部职工没有彻底享受到某丁林某改革的政策红利。目前,包括原告在内的林某部分职工仍处于下岗分流状态,每月只领取750元的生活困难补贴。某甲林某在资料整理和档案管理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以致于档案信息填写不规范、档案资料不齐全,这是林某的工作失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19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等文件之规定,恳请市、县人社部门综合考虑社会稳定、财政负担和历史遗留等因素,结合原告唐某的个人档案和实际情况,办理原告的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某甲林某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庭审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当庭质证,质证意见如下:原告对被告市人社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2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意见,该档案复印不完全,与原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有很大出入,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特殊工种年限累计满足10年;对3号证据中的某甲证言真实性无异议,唐某一直在圩漯工区工作,没有在单江工区工作,因当时原告父亲住在单江工区;对某乙的证言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1993年至1995年一起工作,唐某工作为营林工;对证人某丙的证言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1988年至1992年唐某营林工主要工作挖山、采伐,抚育等工作;对某丁证言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实1989年至1991年唐某为营林工主要工作挖山、采伐,抚育等工作;对周某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唐某1988年到现在在圩漯工区工作;对罗某、某己、某庚、邹某调查笔录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言只能证实某乙林某事情,不能证实某甲林某的事情。综上,以上证言可以证实唐某1988年至1995年在打鼓坪工作,工作性质为营林工,不能达到被告所谓证明事实清楚的目的;对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唐某特殊工种年限累计满足10年符合提前办理退休手续条件;对5号证据无异议;对6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因某甲林某档案管理不善,只找到1991年圩漯工区职工福利有唐某,导致唐某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其答辩时认可唐某满足10年提前办理退休条件;对7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唐某符合特殊工种年限累计满足10年提前办理退休条件;对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唐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对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够否认原告为第三人营林工的身份,同时证实了第三人林某档案管理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事实。第三人某局、某甲林某对被告市人社局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市人社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达到原告要求提前退休的条件;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反证了原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不足十年,不具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该组证据的考核登记表并不是原告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的考核,而是第三人某甲林某为了延续原告的工龄保留工作的连续性而进行的考核,实际上是一种对原告工作的变通性考核;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反证了原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年限不足十年,不具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反证了原告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不足十年的事实,不具备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对第五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与本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没有关联性;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均提出异议,该文件不是原件,也没有加盖取得来源的单位公章,同时该文件与本案提前退休也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对第七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所从事的工种与营林工的身份没有任何的关联性,该证据也不能够达到原告连续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累计十年的事实,该证据也反证了原告不是从事营林工。第三人某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1989年、1990年的呈报表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因为原告在1998年时已经停薪留职外出打工,没有在单位上班,2015年-2021年年度考核表虽然工种为营林工,这是原告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保留公职、定期考核等;对第三、四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考核表上原告自己表述为森林管护,用人单位也确认了;至于为什么2000年以后考核定级变成营林工,工勤人员在考技术等级时是可以变更工种的,而且1998年以后原告就没有在单位上班;对第五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社保的查询记录是无法证明原告的工种;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认可该份证据;对第七组证据的三性均予以认可,但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该证据恰好反证了1993年原告的工种非营林工。第三人某甲林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第一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2015年-2021年原告领取了待岗生活费,原告在此期间没有回林某上班;对第三、四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只能证明原告1988年-1996年在林某从事森林管护工作;对第五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第六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对第七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该二份证据不能达到原告所要证明的提前退休的条件。通过审查,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法认证如下:被告和第三人均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证据和补充证据二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一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3号证据中对罗某、某己、某庚、邹某的调查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7号证据中《关于唐某的提前退休审批意见》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是证据,本院不予认证;被告的其他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10月,原告被第三人某甲林某聘为营林工人,1989年6月10日,原告经批准转正,定级呈报表显示工种为技工。1990年12月,原告《工人转正定级呈报表》记载,原告在某甲林某工作,单位意见同意按期定级。1990年、1992年、1994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工资审批表中填写职务为工人。1992年至1994年被借调至某乙工厂工作。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技术等级及考核审查意见表》记载:同意定原告为林业行业森林管护类(森林管护工)初级工,批准时从1995年10月起执行,该申报技术等级考核意见表中现工作岗位为森林管护,工作简历上表述1988年10月-现在(1996年4月)工种为森管。1989年至1994年原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缺失。1995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原告工种为营林工。1996年至1997年原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缺失。1998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个人总结表述停薪留职,无工种记录;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单位考核(党)组织拟定等次意见中表述原告停薪留职,该登记表中无工种记录。200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原告工种为营林工。因第三人某甲林某经营困难,原告响应号召停薪留职外出务工,现在家待业,照顾老人,林某每年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2001年至2014年原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缺失,原告自称其于2015年至今,因单位经济紧张而停薪留职,外出谋生。2023年12月,第三人某甲林某向某局申报唐某等12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2023年12月28日,某局经询问及审核档案资料后,作出双人社审〔2023〕1号《关于提前退休档案审核意见》,认定某甲林某申报的原告唐某等12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2024年1月3日,某局将双人社审〔2023〕1号《关于提前退休档案审核意见》送达第三人某甲林某。2024年,在某局作出双人社审〔2023〕1号《关于提前退休档案审核意见》后,第三人某甲林某再次向第三人某局提交申请,申请审核认定唐某等12名工人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2024年6月13日,某局对某甲林某作出并送达《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补正唐某等12人的原始考勤表、工资表、其他原始书面佐证材料等。2024年6月21日,第三人某甲林某补交了《关于补正材料情况说明》《关于林某待岗职工的情况说明》《通知》等相关资料。后某局按规定,提请市人社局审批原告唐某等12人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4年7月3日,被告市人社局作出《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该意见载明:你提交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已由某局完成审核,你自称一直在某甲林某从事营林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经某局审核,你的工人档案中记载的有关你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年限不足10年,某甲林某也没有提供能证明你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第二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审批意见:你的工人档案和某甲林某提供的原始资料中记载的你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未达到政策规定的年限,你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2024年7月10日,被告将《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送达给原告及第三人某甲林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的《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是否合法,是否应当予以撤销。现评析如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8〕7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自行降低标准。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标准。认定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规定,无论现在或过去直接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的。附件: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营造林:造林(更新)工,抚育间伐工。《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5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单位审核后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由市州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审定。对于提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依照上述规定,林业行业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工人,除符合最低缴费年限条件外,必须在该工种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原始档案记载:1988年10月招为营林工,1989年转正定级,工种为技工,1992年至1994年原告自述被借调至某乙工厂工作,1989年至1994年期间无年度考核登记表。199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原告工种为营林工。1996年至1997年无年度考核登记表。在1998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个人总结表述为停薪留职,无工种记录。1999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单位考核(党)组织拟定等次意见中表述原告为停薪留职,且无工种记录。2000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原告工种为营林工。2001年至2014年期间无年度考核登记表。2015年至2021年年度考核登记表中记载原告工种为营林工。通过上述年度考核登记表中可知原告1998年、1999年已停薪留职,2001年开始至今停薪留职外出务工,虽部分年度考核登记表职务或工种记载为营林工,但其并未实际从事该工作,故原告唐某实际在营造林工种(造林工、抚育间伐工)工作时间累计不足十年,唐某以营造林工种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未达到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的条件。被告市人社局在经过审核原告的档案资料后,于2024年7月3日作出《关于唐某提前退休审批意见》,认定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审 判 长 韩新军人民陪审员 章晓丽人民陪审员 刘年姿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玉玲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69条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1条2款
资料来源:公开裁判文书(经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下载,法宝引证码 CLI.C 文件系列)。内容经文本提取整理,正式引用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