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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与病残津贴 · 裁判文书 04

宋某;鸡西市某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案号(2025)黑0321民初1808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5.12.05
案件类型民事一审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由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注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纠纷 案由释义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官辛鑫
权责关键词代理 合同 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 简易程序 执行

宋某;鸡西市某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黑0321民初1808号

当事人

原告:宋某。被告:鸡西市某水库,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哈达镇某水库。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与被告鸡西市某水库(以下简称某水库)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某水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宋某与某水库199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由某水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5年10月,宋某到某水库工作,某水库为宋某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但某水库未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2020年12月,宋某劳动关系转至鸡西市某公司,因某水库的原因导致宋某的养老保险关系中断,且无法补交,造成宋某不能办理病退手续,无法正常享受退休待遇。宋某为此向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了鸡东劳人仲不字(2025)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宋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特起诉至法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宋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某水库辩称,宋某是某水库正式录用的合同制工人,一直在哈达水库管理范围内,直到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在2020年12月以后,整建制转到鸡西市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应存在劳务关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某水库成立于1971年,经费来源为非财政补助,为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有事业编制人员、企业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按岗位定工资,企业编制人员以经营分包耕地作为职工的工资待遇发放。1995年9月3日,宋某与某水库签订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试用表),劳动合同情况为从1995年10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共三年,录用为合同制工人。1995年10月5日,某水库出具字10272号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被录用者为宋某。1995年10月26日,某水库企业职工定级审批表同意宋某为三级定级工资96元宋某到某水库从事承包水农田工作,作为全年的工资收入,为经营某水库土地生产队职工,每天固定早7点、晚4点上下班,宋某接受某水库管理、监督。另查明,1996年4月15日,宋某与某水库签订哈达水库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为“承包人宋某,土地类别旱田5垧、水田0.25垧,承包费合计7637.50元,合同条款一、土地承包期定为五年,(水田、旱田)至2000年废止。二、土地承包价格:根据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三、所有水旱田只允许水库内部人员承包,不允许转包给外单位人员,一经发现,收回全部承包土地,同时停止本人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四、如遇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绝产的,由水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视情节给予减免,否则一律不予减免承包费。五、国家对水库土地的优惠待遇,全部由水库管理处统一掌握发放。六、土地承包费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一次交清,否则不予承包。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承担一切经济责任。”甲方某水库盖章,乙方宋某签字。2001年、2006年分别续签五年土地承包合同,2011年、2014年分别续签三年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为“承包人宋某,土地类别旱田5垧、水田0.23垧,承包费合计12880元,合同条款一、为了照顾农业户口家属及无岗位少数职工,将水、旱田低价格承包。二、根据市场价格并结合水库的实际情况,承包费每年可调整一次。三、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年。承包期为2011年2月-2013年12月承包期到合同终止。四、如遇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地绝产的,由水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视情节给予减免,否则一律不予减免承包费。五、国家对水库土地的优惠待遇,承包者在承包期限内享受。六、土地承包费于当年3月15日前一次交清,否则终止合同。七、合同签订后,水田地由单位统一设计支、斗渠。面积(包括旱田)与合同不符的,双方重新丈量后,签订合同。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守,如单方违约,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发包方单位某水库盖章,土地承包人宋某签字。2017年至2020年每年签订一年期限土地承包合同。某水库未能按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再查明,2020年12月21日,鸡西市某有限公司接收和安置某水库管理处在册企业职工,宋某在某水库企业职工档案移交书的在册职工名单中。宋某自2021年1月起劳动关系转到鸡西市某有限公司。2025年11月4日,宋某向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鸡东劳人仲不字[2025]6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宋某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申请书、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鸡西市某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录用证,企业定级工资审批表、鸡西市某水库管理处与鸡西市某有限公司协议书、鸡东县某水库企业职工档案移交书复印件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二条第 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某水库系事业单位法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宋某于1995年10月到某水库工作至2020年12月,系某水库土地生产队职工,并接受某水库的管理,以承包水农田作为全年工资。虽然某水库未按时给宋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影响某水库自用工之日起与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且在某水库改革中,由鸡西市某有限公司接收和安置某水库管理处在册企业职工,宋某在某水库企业职工档案移交书的在册职工名单中。宋某自2021年1月起劳动关系转到鸡西市某有限公司。故宋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二条第 二款、第 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宋某与鸡西市某水库自199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鸡西市某水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款

审 判 员 辛 鑫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五日法官助理 张语轩书 记 员 ***宇

本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2条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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