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春熙、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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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20)桂行申843号
审理法官: 周善能 黄碧辉 叶坚
文书类型: 裁定书
裁定类型: 终结诉讼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类型: 行政申请再审审查
审理程序: 再审
权责关键词: 第三人
相关企业: 宾阳县黎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莫春熙、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桂行申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莫春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宾阳县宾州镇城中社区(十里)大街某某。法定代表人黄梦林,局长。原审第三人宾阳县黎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路某某。负责人陈国好,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莫春熙因诉被申请人宾阳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宾阳县社保局)养老金核定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桂01行终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诉称 莫春熙申请再审称:一、莫春熙在宾阳县黎塘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锅炉车间从事工业生产高压锅炉操作工作,享受高温津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二、宾阳县社保局于2014年11月5日已审核同意莫春熙从事锅炉工高温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在《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上有宾阳县社保局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宾阳县社保局违反政策性规定,未使用政策规定统一使用的《特殊工种退休核准或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表》审核。综上,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撤销宾阳县社保局2018年2月8日对莫春熙再次作出“不予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通知书”的错误决定;3.判决宾阳县社保局恢复履行2014年11月5日已审核同意莫春熙从事的工业生产高压锅炉高温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 二条第 (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劳动部关于同意粮食系统专门从事人力搬运的装卸搬运工、土榨油坊的打榨工和人力螺旋榨的搬榨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字第55号)规定:“劳动部同意粮食系统专门从事人力搬运的装卸搬运工(包括粮油加工厂内部从事原粮、成品搬倒工作的搬运工)、土榨油坊的打榨工和人力螺旋榨的搬榨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从事工作性质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的要求。莫春熙从事的工种锅炉(工)、炉工在其工作单位所属粮食系统行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无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工种名录内容,宾阳县社保局经审查作出不同意为莫春熙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决定符合国务院和劳动部等有关规定,据此宾阳县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通知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务院和劳动部等有关部门针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目前没有出台新的规定,宾阳县社保局根据现行有效的〔65〕中劳护字第55号文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关于莫春熙主张宾阳县社保局已审核同意莫春熙从事锅炉工高温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问题,经审查,宾阳县社保局作出《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属于行政审批过程性行为,尚未发生效力,且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在该表“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下的“备注”一栏批注:“根据〔65〕中劳护字第55号规定,该工种不符合提前退休工种,不予审核。”因此,不能认为宾阳县社保局已经同意莫春熙提前退休,莫春熙该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莫春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莫春熙的再审申请。落款
审 判 长 周善能审 判 员 黄碧辉审 判 员 叶 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杜翰洋书 记 员 许 青
本案法律依据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2条1款4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91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116条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