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行政> 行政行为> 其他行政行为
案 号:(2024)陕71行终934号
审理法官: 蒋蒙蒙 徐晟 蒲晨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公开类型: 文书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4.09.02
案件类型: 行政二审
审理程序: 二审
权责关键词: 其他行政行为 合法 违法 受案范围 第三人 质证 合法性 证据不足 维持原判 改判 可诉性
龙X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4)陕71行终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XX。上诉人(原审被告)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XX,厅长。委托代理人XX,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龙XX及上诉人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均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3)陕7102行初26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XX年X月X日,龙XX在XX工程处参加工作。XX年X月X日晚,其在施工时,因塌方受伤,被送往XX工程处医院救治。后因伤情恶化,伤势没有完全治愈,经批准一直在XX老家疗养治疗。后经XX工程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意见为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XX年X月X日,龙XX所在单位根据《XX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龙XX办理了工伤退休。自此龙XX开始享受退休待遇。XX年开始,由于行业统筹,龙XX所在单位的养老待遇,由XX局核算并发放。龙XX认为,自从XX年X月X日其从XX社会保障局领取养老待遇开始,就无法享受每月定额的护理费,且工资待遇也有所减退,故XX年的退休审批,不符合退休的相关政策,遂于XX年X月X日向省人社厅递交了《申请书》,申请事项:“1.申请人不服XX工程有限公司在XX年X月X日办理龙XX退休事宜,请求撤销。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XX有限公司根据(XX)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X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龙XX到达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2、申请人龙XX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发XX年月X日至XX年X月之间的工资差额和工伤护理费标准,其中(1)减少的工资待遇389228元,龙XX2022年元月后的差额工资待遇,另行计算,按月计算。(2)应当支付的护理费335345元,2022年元月后的护理费根据陕西省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2%,按月计发。(3)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指定由XX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根据申请人的原始病历和检查病历档案资料,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缴纳480个月(工龄40年)的五险一金。”省人社厅收到龙XX的上述《申请书》后,于XX年X月X日对龙XX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龙XX同志:……你作为一个已经退休三十五年、领取了三十五年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要求省人社行政部门重新审批你退休,没有国家政策支持。关于你信访中提到的工伤待遇问题……据我们了解,XX年X月底之前你现所在单位一直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你有工伤待遇方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合理诉求,请向你所在单位申请。”并进行了送达。龙XX收到省人社厅的上述《信访处理意见书》后,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故诉至该院。另查明,XX工程局后更名为XX局。XX年X月,XX工程局改制成立XX有限公司,XX年根据XX建筑总公司要求,XX有限公司与其他两公司重组整合成XX集团有限公司,XX公司系隶属于XX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省人社厅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是否合法。《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及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案中,因龙XX退休前系原XX工程处(现为XX公司)职工,其退休前单位系行业统筹单位,XX年X月以前XX公司到龄职工退休由原铁路行业自行审批,XX年XX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到地方后,根据上述《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XX公司职工的退休由省人社厅审批。龙XX于XX年X月X日向省人社厅提出要求撤销其退休审批的申请,因铁路行业移交地方后,XX公司职工的退休由省人社厅审批,龙XX提出申请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龙XX是因工伤致残,由原XX工程处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单位为其申报退休,经XX局审批后,于XX年X月X日作出同意龙XX退休的决定。根据上述《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原XX局对龙XX作出的退休审批,符合法律和养老政策的规定,XX人社厅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中关于退休审批的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工伤待遇方面的申请事项,因XX人社厅是龙XX所在单位职工退休的审批机关,并非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XX人社厅《信访处理意见书》中针对龙XX的该项申请事项,作出的告知内容,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龙XX于2023年2月19日向省人社厅提交了《申请书》,省人社厅于XX年X月X日才向龙XX作出涉案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显然已超出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两个月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省人社厅作出的涉案《信访处理意见书》程序违法。至于省人社厅主张龙XX本次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因省人社厅是将龙XX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事项当作信访行为对待,作出了文件名称为《信访处理意见书》的处理意见,故对省人社厅的上述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第 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省人社厅于XX年X月X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违法。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龙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省人社厅有权对上诉人退休的问题进行审批,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给予纠正和解决,被上诉人有权对上诉人视同缴费的年限进行确认,但被上诉人没有依法确认,也没有向上诉人解释说明,是一种失职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1.改判XX人社厅履行法定职责,撤销XX公司在XX年X月X日办理龙XX退休事宜,改判XX人社厅和XX公司在上诉人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工伤病退手续;2.改判XX人社厅补发上诉人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之间的工资差额和工伤护理费(减少的退休工资待遇389228元,龙XX2022年X月后的差额工资待遇另行计算,根据陕西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90%减去社保局每月支付的生活费,按月计算,应当支付的护理费335345元,XX年X月后的护理费根据陕西省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2%按月计发);3.改判XX人社厅发文通知XX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或XX省人社厅工伤处,根据上诉人的原始病历和检查病历档案资料,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4.改判二被上诉人(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在内1993年10月以前)为上诉人缴纳480个月(40年工龄)的五险一金费用。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针对上诉人龙XX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答辩称:一、龙XX邮寄的《申请书》实质上是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针对龙XX的申请事项,省人社厅已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书》,且该《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对龙XX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龙XX已在1988年由所在单位按照原行业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了退休,享受了退休待遇,被上诉人无权对已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作出退休审批。《信访处理意见书》仅是对龙XX申请事项的解释说明,未对龙XX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二、本案中,龙XX所述的关于其退休工资的请求,其在该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早已在XX年XX公司为其办理退休事宜时被确定,其应当享有的养老金待遇等事实已经明确。该事项作出距今已超过三十五年以上,龙XX关于退休工资的请求早已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起诉期限。三、已生效的(2022)陕7102行初XX号行政裁定书查明,XX年X月X日,龙XX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了工伤退休。自此龙XX开始享受退休待遇。XX年开始,由于行业统筹,龙XX所在单位的养老待遇,由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核算并发放。省人社厅无权对已退休人员龙XX重新作出退休审批。《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X号)规定:“(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原行业统筹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统筹项目内的部分由省级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X号)规定:“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X号)规定:“五、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及政策性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具体办理程序是:……”依据上述政策,省人社厅无权对龙XX重新作出退休审批。四、《信访处理意见书》仅是对龙XX同一事项的重复解释说明。对于龙XX的申请事项,XX省社会保障局已进行过解释说明,XX人社厅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仅是再次对龙XX申请事项的重复解释说明,并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龙XX的起诉,维护龙XX的合法权益。上诉人XX人社厅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XX人社厅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合法,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龙XX的起诉;2.龙XX关于退休工资、护理费的请求早已超过起诉期限;3.省人社厅无权对退休人员龙XX重新作出退休审批,《信访处理意见书》系对龙XX申请事项的重复解释说明,不存在超期作出程序违法的问题。故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3)陕7102行初2686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龙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XX承担。针对省人社厅的上诉意见,被上诉人龙XX答辩称,一、本案属于 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不应驳回上诉人的起诉:1.上诉人龙XX根据《关于XX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上诉人的诉讼是合法的;2.2001年在移交陕西省社会保障局时由于被上诉人未根据1999年XX号文件的内容执行,导致被上诉人一直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该给予上诉人赔偿。二、上诉人要求办理退休工资及护理费的请求未超过诉讼期限,其知道被上诉人对其侵害的时间是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陕7102行初XX号之日起计算,故上诉人龙XX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起诉期限。三、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企业职工违反规定办理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被上诉人应对退休人员龙XX重新作出退休审批。四、被上诉人作出的《信访意见处理意见书》不是对上诉人龙XX同一事项的重复说明,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合法合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原审第三人XX公司陈述称,XX年X月,龙XX以与XX公司发生退休待遇等争议,向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XX仲裁委因龙XX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二条之规定,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于XX年X月X日作出咸渭劳人仲不字(2020)第X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XX年X月X日,龙XX对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将XX公司诉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赔偿其XX年X月至XX年X月期间的工资损失、补偿XX年X月以后的退休工资差额至去世、支付每月护理费。XX人民法院于XX年X月X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于XX年X月X日作出了民事判决,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已过时效,不支持龙XX的赔偿工资损失及补偿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认定每月支付护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龙XX的诉讼请求。XX年X月X日,龙XX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XX中院)提起上诉,要求XX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龙XX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过程中,XX中院承办法官曾亲自前往养老经办机构沟通询问相关政策。后经XX中院法官与龙XX及XX公司的多次沟通协调,希望XX公司秉承主动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关心帮扶困难人群的原则,在XX年X月X日,双方达成和解并经XX中院确认出具民事调解书:“XX公司一次性支付龙XX人民币X万元整,并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XX公司于XX年X月X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X万元人民币汇入龙XX的账户,龙XX表示已经收到此笔X万元款项,至此,民事调解书所列的义务XX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与龙XX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中,龙XX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龙XX关于本案的诉讼请求。二审期间,龙XX向本院提交《关于龙XX情况说明》一份,用以证明中铁二十一局支付的5万元不是处理劳动争议,而是困难补贴。XX人社厅提交申请书及邮寄单各一份,用以证明其于XX年X月X日受理龙XX的信访事项,于X月X日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并未超期,程序合法。经二审质证,XX人社厅及XX公司对龙XX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龙XX对XX人社厅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XX公司对XX人社厅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上述证据均形成于一审庭审前,上诉人不具有一审中不能提交的正当事由,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不予采纳。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经过一审庭审示证、质证,二审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XX于XX年X月X日向省人社厅递交《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1.申请人不服XX工程有限公司在XX年X月X日办理龙XX退休事宜,请求撤销。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XX有限公司根据(XX)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X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龙XX到达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2、申请人龙XX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补发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之间的工资差额和工伤护理费标准,其中(1)减少的工资待遇389228元,龙XX2022年X月后的差额工资待遇,另行计算,按月计算。(2)应当支付的护理费335345元,XX年X月后的护理费根据陕西省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的42%,按月计发。(3)请求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指定由咸阳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根据申请人的原始病历和检查病历档案资料,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缴纳480个月(工龄40年)的五险一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四)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诉人龙XX于XX年曾因工伤致残,经其原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经本人同意为其申报退休,并作出同意其退休的决定。《XX通知》(国发〔XX〕XX号)中对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XX人社厅并无撤销龙XX退休实业的职权,亦无对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的职权。龙XX于XX年已办理退休手续,亦不符合《XX通知》中的应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形。XX公司(原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对上诉人作出的退休审批,符合上述规定。由此,龙XX要求补发工资差额及工伤护理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龙XX要求省人社厅指定XX市人社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龙XX请求被申请单位为其缴纳480个月(工龄40年)的五险一金”的申请,因被申请单位XX公司并非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审查范畴,故本院不予审查。龙XX于XX年X月X日向省人社厅提交了《申请书》,省人社厅于XX年X月X日才作出案涉《信访处理意见书》,已超出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第 一款规定的两个月期限,故一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案涉《信访处理意见书》程序违法,符合本案实际。综上,龙XX及XX人社厅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龙XX及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负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
审 判 长 蒋蒙蒙审 判 员 徐 晟审 判 员 蒲 晨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高 洁书 记 员 李 婵
本案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4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47条1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74条1款2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9条1款1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2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条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1条1款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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