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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与档案缺失 · 裁判文书 11

何敬奎;山东省信息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公开裁判文书仅供学习研究参考
案号(2026)鲁01民终2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6.03.31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由民事 /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 注 / 劳动争议
审理法官李莎莎 明霞 尹伊君

代理律师/律所:袭皓,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朱爱凤,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无效 撤销 代理 实际履行 赔礼道歉 合同约定 诚实信用原则 书证 证据不足 证据交换 新证据 质证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 拘留 诉讼请求 强制执行 冻结 证据保全

何敬奎;山东省信息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鲁01民终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何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凤,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袭皓, 山东兴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2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 何某上诉请求:1.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6年的工资计5565元;2.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7年的工资计15984元;3.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8年的工资计26868元;4.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9年的工资计31392元;5.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0年的工资计36330元;6.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1年的工资计30827.66元;7.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2年的工资计24351.2元;8.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3年的工资计27709.81元;9.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4年的工资计34441.82元;10.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5年的工资计22829元;11.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6年的工资计26563.88元;12.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7年的工资计39562.62元;13.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8年的工资计41223.07元;14.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9年的工资计59467.11元;15.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0年的工资计69296.38元;16.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1年的工资计70375.26元;17.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2-2015年的工资合计543497.2元;18.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8年5月的工资21891.34元;19.判决补发何某1993-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16983.37元;20.判决支付何某2020、2021、2022年增发1个月工资福利73255.23元;21.判决撤销向何某出具的《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说明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2.判决因违法拖欠养老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个月×平均工资28207.93元为1438023.97元;23.一审、二审诉讼费各10元由承担;24.判决承担诉讼保全费3620元;25.判决承担全部司法鉴定费;26.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1.何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向公司索取1996年-2023年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公司拒绝提供,一审判决书中未描述。2.何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二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公司应提供但仍拒绝提供,庭审录像中有记录,一审判决书中未描述。理由1.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乙方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甲方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理由2.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理由3.一审判决对《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九条断章取义,公司未提供资料销毁记录,就应提供相关资料,一审判决书未描述。理由4.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理由5.根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会计凭证、会计单据保存30年。根据《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 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编制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按资产归属关系指导所属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审批所属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企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理由6.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 二款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理由7.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认定何某的诉求为合理诉求。理由8.何某调取、法院调取相关证件,但单位拒不提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也不提供销毁记录,证明待证事实对何某有利,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何某提供的证据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生活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一审判决违法。1.某市政府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济政发【1993】96号)规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为了不增加职工的负担,给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增加2%的工资性补贴列入成本,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2.某甲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6月成立,执行市政府文件发放2%的工资性补贴是符合政策的。3.一审判决载明的“…某市政府发布的济政发【1993】9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主张的2%工资性补贴,但该文件并非强制性政策规定”错误。96号文件是强制性政策规定,并且已经明确2%的工资性补贴列入成本,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足额支付工资,属于强制性政策规定。理由1.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关保障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如住房补贴)的规定‌,说明96号文件规定的固定增加2%的工资性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2%工资性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理由2.《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2018]16号)明文规定工资总额包括补贴,工资性补贴属于职工工资总额中的补贴。理由3.96号文件规定的固定增加2%的工资性补贴属于何某的个人财产,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理由4.《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津贴、补贴分配办法。理由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理由6.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理由7.济南市统计局通过12345平台回复2%工资性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补贴。三、2018年5月工资表存在逻辑错误,一审判决违法。1.何某于2018年5月23日在办公室签发了2018年5月的工资表单,这是履行发放工资的基本程序。何某承认签发的工资单数据存在逻辑错误,当时签字未发现,只关注了实发金额,一审以工资单签字为由采信证据违背事实,工资单签字与领取现金签字是两回事,一审采信工资单错误。2.只提供了2018年5月的原始工资表单(发放形式:现金),未提供现金付款凭证、没有出纳签字、没有领取人签字,看不出谁支出的现金,也看不出谁领取了的现金。3.2018年5月的工资表内容中,应发工资在扣款栏,说明工资直接被扣发。4.2018年5月的工资表存在逻辑错误,应发款减去扣款不等于实发工资。5.何某2018年5月23日没有领取4905.89元现金,法庭只需向公司调取现金日记账、现金流水账、现金付款凭证是否有现金交接的签字,就能证明是否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工资。6.何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1日期间没有往银行存现金的记录。按何某的习惯,平时都是电子支付不可能随身携带4905.89元现金,公司也不可能发现金。7.何某提供的2018年1-12月的工资发放条系由财务盖章,没有现金发放工资的提示,并且公司长期都是通过银行发放。8.2018年5月的工资表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主要原因是2018年3月给何某发奖金28238元,应交个税2718.8元,未扣个税引起,何某多次找公司财务告知他们算错了,都不认错,才导致2018年5月的工资表以现金形式发放,扣了何某5月全部工资。理由1.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超1000元,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理由2.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须银行备案,公司未提供银行备案。理由3.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须有到银行提款的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未提供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流水、现金明细账,证据链缺失。理由4.财务支取现金,需填写现金付款凭证,审核人、出纳、现金领款人、领导均签字,才能支出现金,没有审核人、出纳、现金领款人签字,公司未提供现金付款凭证的关键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支出了现金,何某未在现金付款凭证上签字,不能证明何某领取了现金。理由5.何某以现金方式领取了工资,那么公司就应以现金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单位会开具收取现金的单子,单位应有红色的现金收款凭证、现金收款单存根、现金明细账,收取的现金要存银行,公司未提供这部分现金收取后存银行的现金进账单及银行账流水,证据链缺失。理由6.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与仲裁时的工资单不一致,存在涂改,2018年5月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工资表无备注,庭审质证时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有备注,证据添加备注属于伪造证据,一审采信公司伪造的证据错误。理由7.现金发放工资的工资单只是记账原始凭证的一部分,不能单独作为现金记账原始凭证证据使用。现金记账原始凭证必须有现金支出凭证。理由8.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金发放工资不符合公司的工资支付制度。理由9.何某申请对2018年5月的工资表进行司法鉴定,法庭未予批准,存在程序性违法。理由10.现金发放工资的工资单劳动仲裁质证时没有备注,诉讼时质证发现添加了备注,伪造证据,法院不能采信。而一审认定公司填写内容并未改变原证据的性质、形式、证明目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的情形,该认定错误。四、公司有文件证明在职职工享受增发一个月的工资。1.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性质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样。2.公司20多年来每年都多发一个月的工资。3.扣发何某的13个月的工资是因2019年2个劳动仲裁公司输了,不兑现被申请强制执行,扣发工资是报复。4.鲁信息总字[2018]第3号《关于下达<财务管理规定>等七个规章制度的通知》中《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八)规定,提前离岗员工不享受公司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有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描述。5.一审对司法鉴定申请不准许,也不说明理由。理由1.《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公司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的明确意思表述,劳动合同可以证明何某是在岗职工,公司应支付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理由2.何某申请对《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八)中是否含有公司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的明确表述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既不准许也不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明显偏袒公司。理由3.国家没有强制发放13个月的工资,也没有不允许发放13个月的工资的规定,《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一审应认可该文件中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待遇的规定。理由4.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性质一样,法院法官有第十三个月工资,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也是可以的。五、申请司法鉴定未获批准,一审未说明理由错误。1.何某第一次申请司法鉴定:(1)确认现金补发2006.10-2007.5月工资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确认现金付款凭证第27号合计数额错误;(3)确认现金付款凭证第27号未经审核违反 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4)确认现金付款凭证第27号领款人未在领款人签章处签名、盖章;(5)确认2006.10-2007.5补发工资单有修改痕迹,即下方的一行小字“注:根据2007年第7号便函”违反 会计法第 十四条;(6)确认2006.10-2007.5补发工资单无总经理王某甲的签名。2.何某第二次申请司法鉴定:(1)确认现金发放工资超过1000元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确认2018年5月支付工资无现金付款凭证、领取现金无申请人签字、无稽核人签字,违反 会计法第 十五条规定;(3)确认2018年5月支付工资表中扣款里包含应发工资6210元;(4)确认工资单应发款、扣款、实发工资缺乏逻辑性、内容不实;(5)确认2018年5月工资表有修改痕迹违反 会计法第 十四条规定。3.何某第三次申请司法鉴定:确认《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八)提前离岗员工不享受公司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这句话含有公司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待遇的明确意思表示。理由1.若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且鉴定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法院未说明理由直接拒绝的,构成程序违法。‌理由2.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若拒绝申请,需在判决书中回应理由,一审对以上三项鉴定申请均未‌回应。六、申请调查令未获批准,一审未说明理由错误。1.何某申请调查函:向中国工商银行调查16xxx01000340128账号从开户至2003年12月31期间给何某发放工资的详单。2.申请调查函:向某局调取1994年1月-2007年4月期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及申报个人工资额清单。3.申请调查函:向济南市社保局、某甲中心调取2002年8月缴纳社保、公积金的人员名单、人员数量,调取2023年10月公司为张某退社保的手续的函。4.5份协查函:中国工商银行、某乙中心、某甲中心、某丙中心、某局。理由1.何某申请调取上述与工资有关的数据,一审拒不出具调查令,也不说明原因。理由2.申请法院向公司调取相关工资证据,公司拒绝提供也不说明理由。理由3.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七、一审对证据不采信,也不说明不采信的理由。1.对请求1中第1组证据1-7,公司财务退回的1996年6-12月补发工资单,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一审引用《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何某错误。2.对请求2中第2组证据,从档案中调取的1997年两次调整工资审批表九类9号1页、九类10号1页、1997年发生活费6-12月份的最低生活费工资单7份证据,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3.对请求3第3组证据工资标准审批表九类11号1页、工资明细表12份,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4.对请求4中第4组证据4-1工资标准审批表九类12号1页、工资晋升审批表九类13号1页、1999年1-12月最低工资单12份,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5.对请求5中第5组证据5-1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升级表九类14号1页、2000年1-12月最低工资单12份,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6.对请求6中第6组证据6-1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升级表九类15号1页、2001年1-5月工资单5份,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7.对请求7中第7组证据2002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升级表九类16号1页、2002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升级表九类17号1页、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关于岗效工资管理规定年薪4万元,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8.对请求8中第8组证据《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九类18号1页、19号1页,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9.对请求9中第9组证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明确增长的工资可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公司未提供是困难企业的材料,也未按《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劳社[2004]23号增长工资的材料。10.对请求10中第10组证据先进集体证明、按《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调整2005年的工资无异议,何某按基准线10.5%调整晋升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增长符合文件。公司未提供是困难企业的材料,也未按《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制定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05]192号增长工资的材料。11.对请求11中第11组证据,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05]192号增长工资的材料。2006年1月-12月工资条,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12.对请求12中第12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07]112号增长工资的材料,2007年1月-12月工资条,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13.对请求13中第13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08〕154号增长工资的材料,2008年部分工资条、办公室扣发工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工资交易明细显示多处现金发工资存个人存折,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14.对请求14中第14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09〕183号增长工资的材料,对社会保险稽核补缴确认书,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15.对请求15中第15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10〕89号增长工资的材料,工资表、(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4号,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16.对请求16中第16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11〕148号增长工资的材料。17.对请求17中第17组证据,公司未依据《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15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和《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提供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也未提供按鲁政字〔2012〕34号增长工资的材料。对(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4号2012年扣工资10%、单位财务给27份工资条、2013年-2015年扣工资5%,一审认定2013年-2015年工资差额7200元,与(2023)第7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工资差额7620元不一致,与实际扣发的5%即9244.07元也不一致,一审没有写明计算公式和方法。根据银行、社保、工商、失业、医保计算2013-2015三年实收分别为60068元+55833.36元+59735.95元,合计175639.3元,扣发5%约9244.07元。2013年实收60068元,扣发5%是3161.47元(60068÷95%×5%),其中对应1-12月收入:4104、10304、3974.06、5233.94、4104、4424、4104、4104、5704、4104、5804、4104。2014年实收55833.36元,扣发5%是2938.60元(55833.36÷95%×5%),其中对应1-12月收入:8600、4600、4300、4300、4109.4、4109.4、4429、4109.4、4109.4、5809.4、4109.96、4109.4。2015年实收59735.95元,扣发5%是3144.00元(59735.95÷95%×5%),其中1-12月:8409.4、4109.4、4102.84、4115.96、4109.4、4109.4、4429.4、4429.4、4108.84、5809.96、8092.55。18.对请求18中第18组证据在前述第三部分已经说明事实和理由。19.对请求19中第19组证据在前述第二部分已经说明2%工资性补贴应补发的事实和理由。20.对请求20中第20组证据在前述第四部分已经说明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的事实和理由。21.对请求21,何某对一审判决无异议。22.对请求22,一审核定的工龄为37.5年,实际应为38年。对前12个月的工资计算错误,详见第八部分。理由1.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何某的所有请求中“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执行,2003年及以前都在档案中显示按工资指导线调整工资,有时一年调整两次,2004年及以后都没有提供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及何某本人工资晋升的工资标准,一审应当支持何某的主张。理由2.根据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构成违约。理由3.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第 二款的规定,何某申请法院向单位调取相关工资证据,单位拒绝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理由4.何某、提交的证据都对何某有利,一审未采信也未说明理由,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八十八条的规定。理由5.即使不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九条、会计规则第 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公司应提供2008-2023年工资支付记录,不是一审认定的1996-2008年的证据由何某负责举证,而是1996-2007年期间的证据由何某负责举证。《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法律地位高于《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一审应采用上位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的会计凭证、会计单据保存30年的规定。理由6.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次工资支付发生的纠纷应由举证。理由7.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何某1986年7月参加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2023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发放工资也是按38年工龄计算工资。理由8.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不提供30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何某的主张成立,何某的诉讼请求1-20、22、26应予支持。理由9.即使按现在已经收到的工资数额,一审的计算也是错误的。八、经济补偿平均工资未计算取暖补贴、35%的住房补贴、增发的一个月的工资。1.公司克扣工资是事实,前述已经说明。2.公司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实,有证据证明。3.何某工作时间1986年7月至2023年8月,工龄应为38年,一审认定为37.5年,何某基本认可年限。1986年7月参加工作,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1986年按一年计算;2023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公司2023年发放工资也是按38年工龄计算工资。4.工资额应按《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执行,一审以该文件非强制性规范未支持,何某不认可一审计算的平均工资数额,一审未列出计算公式和方法。5.2022年11月发放的3200元取暖补贴,未计算在经济补偿(少计算10000元)的平均工资内。6.2023年6月发放的720元防暑降温补贴,未计算在平均工资内。7.2022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未计算在平均工资内。8.月工资35%的住房补贴,未计算在平均工资内。公司提供的2023年2月、3月份的工资单在时间上与2023年4月7日总经理马某的任职时间矛盾,并且工资单无何某的签名,不能排除工资单造假。9.单独一张支票给何某一人发工资,无付款凭证,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工资单造假。理由1.依据国家某局《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津贴和补贴第二款规定,35%的住房补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3200元的取暖补贴均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国家某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从业人员工资总额3.津贴和补贴,指本单位制定的员工相关工资政策中,为补偿本单位从业人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贴,以及为保证其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具体包括:补偿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如:过节费、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车改革补贴、取暖补贴、物业补贴、不休假补贴、无食堂补贴、单位发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以及为员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等。2%工资性补贴是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的物价补贴。理由2.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何某所有请求中《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XX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具有强制性,所以工资应按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理由3.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提供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理由4.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晋升审批材料,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何某的主张成立。理由5.一审采纳单位提交的工资表涉嫌造假,违反 会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理由6.计算平均工资是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前12个月的所有货币收入都应计入基础数据,一审未列出计算公式,直接得出结论不准确,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每月工资额35%的住房补贴都应计算在内,未计算错误。23.对请求23中一审判决诉讼费10元由公司承担无异议。24.对诉讼保全费3620元,一审判决何某承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公司承担1600元有异议。理由1.何某在立案前申请保全的金额较低,法院一直不立案,才导致何某加大保全金额,法院有错在前,何某不应承担诉讼保全费2020元。理由2.第二次财产保全62万元,是由于法院一直不立案,感觉有人干预办案,被逼加大财产保全金额。理由3.2024年4月19日财保法律文书下达(2024)鲁0102财保1997号晚5个月。理由4.保全金额只有25万余元,就被结案,(2024)鲁0102执保3509只执行了2个账号的封控,何某提供的另外两个账号未封控,网控申请未执行,封控的财产未到位。何某多次投诉反映,财产冻结才到位。理由5.诉前财产保全的立案时间通常为‌48小时内‌,即情况紧急的案件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条的规定,何某第一次申请5个多月不保全,多次催促无效,一审违反该规定;第二次加大保全金额,找出来了干预办案人,因此诉讼保全费2020元不应由何某承担,而应由违规干预办案的人员承担。25.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司法鉴定费,未进行司法鉴定,此项请求未落实。26.请求依法对公司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对相关人员司法拘留15天,一审认为不是伪造证据,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添加备注属于伪造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27.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及第九部分的事实和理由改判。九、第1-25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因何某与贸易部经理胡某都是中共党员,一起向主管部门原省计划委员会举报办公室主任司某、原总经理潘某(2005年被检察院逮捕、历下法院审判)、原总经理姜某甲2008年被抓、判刑15年,他们都是吃空晌、贪污;某甲计委纪检有何某、胡某两人举报材料的存档,两人均遭打击报复,方式主要是克扣劳动报酬、少缴住房公积金、少缴养老保险等;胡某被公司移送历下区检察院立案调查,查了一年多,无违法犯罪事实被驳回(公司王某乙、孙某甲配合调查)。公司为了找何某的事,先是无故克扣何某工资,不缴纳养老保险等,又让人橇何某的橱子(证据25物品清单,王某丙副总经理离开公司后转交给何某),相关财务单据、凭证、账本、现金、支票全数被拿走,至今去向不明,目的是查找何某的贪腐证据,何某没有贪腐,公司原总经理潘某、副总经理王某丙向何某赔礼道歉,并承诺公司不再找何某的事。事实上,公司过后竟然利用权力故意违反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及政府文件等,从1996年4月起开始以克扣劳动报酬、不缴纳或少缴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少发、不发住房补贴、少缴补充性养老保险等方式对何某打击报复。期间经过何某努力,追回了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补缴了部分养老金、2次补发了奖金等(见证据7-4《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何某2023年11月办理退休,希望公司补发工资、补缴养老保险、补缴公积金,公司在2023年7月7日之前,总经理马某口头同意补发拖欠的工资、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同意按原公司领导班子确定的会议纪要缴纳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扣发的住房补贴、少缴的医疗保险等,但是7月7日面谈时,口头不承认拖欠劳动报酬,但仍同意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补发住房公积金等(证据26视频录音录像),因担心公司不守信用,为了留下证据,经同意拍摄了视频录像。2023年8月4日何某提起劳动仲裁,公司对此置之不理,2023年8月22日被逼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8月29日公司做出《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2023年8月30日送达,公司决定竟然否认拖欠劳动报酬、欠缴养老保险等,劳动仲裁开庭后裁决前,公司又主动向社会保险稽核提出补缴2009年、2010年的社保44167元,因只有2009、2010的补缴数据,没有2009年前、2010年后的补缴数据,且数据不准确,劳动仲裁结果未出来、本人想等生效后再计算补缴数据,本人向稽核部门说明情况,他们称提供的材料不全,签字也无法通过,同意暂停稽核,等仲裁结束后再定。2024年9月在何某提出仲裁后一年的时间仍无结果的情况下,为了拿到拖欠了一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何某找到市社保提出稽核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材料,社保稽核的同志与何某先后7天、7次核对何某提供的每年、每个月的数据(包括税务、社保、失业、医保、住房公积金、银行流水),暂时确认了提供的数据,发现公司账目存在大量造假行为、存在较大额的社保基金欠缴行为,目前已经启动稽核程序。因劳动仲裁时,公司拒绝向仲裁庭提供1993年-2023年8月的工资详单和有关文件,导致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728号仲裁书中计算拖欠劳动报酬的金额不准确,仲裁时何某向仲裁庭提交证据、要求修改请求金额均遭拒绝,连2%的工资性补贴属于工资总额都分不清、工龄都计算不清,所以何某提起诉讼,所有请求事项的事实和理由如下:请求1.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1996年的工资5565元。理由:(1)依据公司财务退回的1996年6-12月补发工资单,证据1-1至证据1-7共7份,该7份证据证明1996年每月工资为1195元(含每月已经发放400元的基础工资),6-12月每月应补发工资795元/月(工资表是当年公司扣工资时部门制作交公司补发的单据,有的已经盖了现金付讫,但是出纳并未支付现金,出纳也没有签字),某研究所是公司内部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财务制度,无独立税务资格,注册资金10万元未到位,1996年1-3月公司正常发放1195元,4-5月份先发400基础工资,公司后补发795元,6-12月只发400元/月的基础工资,年度6-12月拖欠劳动报酬5565元。(2)每月400元的基础工资需要公司提供1996年1-12月的工资详单核实。公司应提供1996年1-3月的工资详单,已经补发的4月、5月份的工资。(3)1996年1-12月的工资详单将成为定案的重要证据,因何某的橱子被撬,单据不知去向,仲裁请求的欠发工资5565元,工资单据保存在保险柜中,未被抄走,得以保留当庭展示,公司拒绝提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依据第50组证据,单位1995年3月31日的付款凭证、单据等会计资料保存完好,公司未提供销毁会计凭证的记录,也证明其拒绝提供1994-2023.8月期间的财务资料的理由不成立。(5)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乙方已经申请甲方提供工资支付记录,甲方拒绝提供相关会计资料,违反合同约定。(6)根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提供何某的工资记录。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拒绝提供自1996年以来的工资详单,法院可以认定何某提供的数据成立。根据社保清单,1996年1月个人缴社保62.2元,保险缴费率个人3%,反向推算工资应为:62.2÷3%=2073.33元,与实发工资1195元不一致。请求2.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1997年的工资15984元。理由:(1)依据证据2即1997年两次调整工资,档案工资晋升,1997年7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1997年10月1日调整工资标准,见证据2的两份审批表,证明1997年月平均工资为1332元,年度拖欠15984元。计算公式:1997年月平均工资(1292×6+1342×3+1402×3)/12=1332元/月,1997年年度拖欠报酬1332×12=15984元。(2)与单位协商时总经理潘某口头同意发基本生活费,何某也同意先按基础工资400元发放,后单位又拒绝发放基本生活费用,单子也被退回。(3)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审批表档案号九类9号1页、九类10号1页,1997年应发工资15984元,1997年未发工资,1997年拖欠劳动报酬15984元。计算公式:1292×6+1342×3+1402×3=15984元。其中:①1997年1-6月工资标准参考1996年的工资标准1997年增加100元的津贴补助、1元的工龄,基础工资400元、职务工资205元、岗位级别工资205元、效益工资205元、误餐补助80元、交通补贴80元、津贴补助100、工龄工资12元、洗理5元,1997年1-6月每月工资1292元,拖欠劳动报酬7752元。计算公式1-6月工资:400+205+205+205+80+80+100+12+5=1292元/月;1-6月拖欠劳动报酬1292×6=7752元。②根据证据2-1、1997年7-9月基础工资400元外,岗位级别工资应为219元、职务工资219元、效益工资219元、其他津贴108元、误餐补助80元、误餐80元、工龄工资12元、洗涤5元,月工资1342元/月,1997年7-9月应发4026元。计算公式7-9月工资:400+219+219+219+108+80+80+12+5=1342元/月,7-9月拖欠劳动报酬1342×3=4026元。③根据证据2-2、1997年10-12月基础工资400元外,岗位级别工资应为239元、职务工资239元、效益工资239元、其他津贴108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2元、洗涤5元,月工资1402元/月,1997年10月-12月应发合计4206元,工资标准为1402元/月,拖欠劳动报酬4206元。计算公式10-12月工资:400+239+239+239+108+80+80+12+5=1402元/月,10-12月拖欠劳动报酬1402×3=4206元。(4)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规定,1997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319.68元;1994年工资1084×12×2%=260.16元,补发2%工资性补贴260.16元;1995年工资1085×12×2%=260.4元,补发2%工资性补贴260.4元;1996年工资1195×12×2%=286.8元,补发2%工资性补贴286.8元。(5)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审批表》、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有文件明确某心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见证据24-6。请求3.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1998年的工资26868元。理由:(1)根据证据3即1998年3月9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证明1998年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239元/月,当年未发放,与单位协商发基本生活费400元,潘某口头同意,发放时反悔,1998年拖欠劳动报酬26868元,1998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537.36元。1998年工资计算公式:2239×12=26868元/年。(2)证据3-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晋升审批表档案号九类11号1页,证明1998年1月1日后月工资2239元,1998年应发未发工资26868元(1998.1.1后基础工资400元、岗位级别工资应为516元、职务工资516元、效益工资516元、辅助工资113、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3元、洗理5元,1998年1月1日后月工资2239元)。证据3-2、证据3-13共12份生活费没有发放,财务退回了工资单,单位实际未发放工资。月工资:400+516+516+516+113+80+80+13+5=2239元/月。(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1998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537.36元。(4)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4.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1999年的工资共计31392元。理由:(1)依据证据4企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档案号九类12号1页、档案号九类13号1页,1999年调整两次工资(1999.7.1、1999.10.1调整工资),汇总后1999年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616元/月,未发放生活费,拖欠工资性劳动报酬31392元。其中1-6月同1998年月工资2239元+增加1元工龄,工资为2240元,1-6月应发工资13440元,7-12月工资为2992元,7-12月应发17952元;合计1999年度应发31392元。计算公式:2240×6+2992×6=31392元,月平均工资为(2240×6+2992×6)/12=2616元/月。(2)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规定,1999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627.84元。(3)证据4-1、证据4-2,1999年7月1日、10月1日两次调整工资至2992元,1999年1-6月工资与1998年工资相同为2239+1元工龄,月工资为2240元,1-6月应发工资计算公式:2240×6=13440元;1999.7.1后第一次工资由516调升为722元,证据4-2、第二次工资由722元又调升46元为768元。基础工资400元、岗位级别工资应为768元、职务工资768元、效益工资768元、辅助工资109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4元、洗涤5元。7-12月工资计算公式:400+768+768+768+109+80+80+14+5=2992元/月,7-12月拖欠报酬2992×6=17952元。1999年度应发:13440+17952=31392元;1999年月平均工资为(2240×6+2992×6)/12=2616元/月。1999年度拖欠应发工资31392元,计算公式:2240×6+2992×6=31392元。(4)证据4-3证明月工资增长符合省政府鲁政发[1999]96号文件,档案月工资2992元与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26.3%,实际按省政府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827.86元,在合理范围内,公司按文件调整了档案工资见证据4-1、证据4-2,何某以档案工资为准,符合文件要求。(5)证据4-4至证据4-15共12份工资单,基本生活费,证明财务退回了工资单,单位实际未发放工资。(6)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5.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0年的工资共计36330元。理由:(1)依据证据5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升级表档案号九类14号1页,2000.6.30某甲公司调整晋升工资等(证据14份),证明月平均工资为3027.5元,应发工资36330元,未发放基本生活费,实际拖欠劳动报酬36330元。计算公式:2993×6+3062×6=36330元/年,月平均工资:(2993×6+3062×6)/12=3027.5元/月。(2)依据证据5-1即2000年7月1日基本工资由768元调整到791元,本次晋升工资差23元(何某是高级工程师级差应为50元),结合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基础工资400元、岗位级别工资791元、职务工资791元、效益工资791元、辅助工资109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5元、洗涤5元,7月后工资3062元,2000年7月-12月应发18372元,1-6月应发工资在1999年月2992元基础上加1元工龄,1-6月应发工资17958元,本年度应发36330元,基本生活费实际未发放(见证据5-3至证据5-14),2000年欠发工资36330元/年。月工资计算公式:1-6月:2992+1=2993元/月、6个月合计2993×6=17958元;7-12月:400+791+791+791+109+80+80+15+5=3062元/月、6个月合计3062×6=18372元。2000年应发拖欠的工资:2993×6+3062×6=17958元+18372元=36330元。(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0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726.6元。(4)证据5-2鲁政发[2000]95号《某省政府关于发布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证明2000年工资浮动基准线为8%、上线为12%、下线为4%,上一年度工资2992元。按下线4%浮动应为3231.36元,实际为3062元,明显低于政府公布的工资浮动下线。鉴于公司有工资晋升审批表,何某认可证据5-1。(5)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6.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1年的工资共计30827.66元。理由(1)依据证据6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升级表档案号九类15号1页、2001.1.6调整档案工资,证明月平均工资为3170元,应发工资38040元,已发放7212.34元见汇总表,实际拖欠劳动报酬30827.66元。计算公式3170×12-7212.34=30827.66元。(2)依据证据6-1,何某兼任网管中心高工,上调3级工资后基本工资863元,增资72元,结合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基础工资400元、岗位级别工资863元、职务工资863元、效益工资863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6元、洗涤5元,合计月工资3170元,年度应发38040元,2001年1-5月未发放工资,6月起按988元/月发放,合计下半年发放7212.07元。2001年月平均应为工资3170元,2001年度应发放工资38040元,2001年度已发放工资7212.34元(1-6拖欠劳动报酬),应补发2001年拖欠的工资30827.66元。计算公式:400+863+863+863+80+80+16+5=3170元/月。(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1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760.8元。(4)依据证据6-2即省政府鲁政发[2001]69号文件,证明按2000年月工资3062元为基数,按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基准线10%,2001年工资政府指导额为3368.2元,这与实际应发月工资3170元的差距何某认可在合理范围内。某省政府发布200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基准线10%、上线16%、下线6%。公司有工资调整审批表,所以何某以档案工资计算的3170元为准。请求7.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2年的工资共计24351.2元。理由:(1)根据证据7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升级表档案号九类16号1页、九类17号1页,2002两次调整工资(1月1日、6月1日),证明月平均工资为3364.75元(1-5月3321元,6-12月3396元),2002年度应发放工资40377元,2002年度已发放工资16325.8元(包括1-12月银行+社保+事业+医保+公积金),扣除2002年1月30日春节过节费150元、2002年2月26日元宵节过节费150元,合计300元,应补发2002年拖欠的工资24051.2元修改为24351.2元。计算公式:3321×5+3396×7-(16325.8-150-150)=24351.2元。月平均工资(3321×5+3396×7)/12=3364.75元。(2)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2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807.54元。(3)原数据只考虑证据7-4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现在增加了证据第42组-46组,汇总后证明公司实际拖欠劳动报酬修改为24351.2元。(4)证据7-1即2002.1.1施行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升级表》档案号九类16号1页,基础工资400元、岗位基本工资913元、职务工资913元、效益工资913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7元、洗涤5元,合计月工资3321元。1-5月工资计算公式:400+913+913+913+80+80+17+5=3321元/月。证据7-2即2002.6.1施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升级表》档案号、九类17号1页,基础工资400元、岗位级别工资应为938元、职务工资938元、效益工资938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7元、洗涤5元,证明6-12月月工资3396元,7-12月工资计算公式:400+938+938+938+80+80+17+5=3396元/月。(5)根据证据7-3即省政府鲁政发[2002]388号《某省政府发布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基准线9%增长,月工资应为3455.3元,与档案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3396元相差59.3元,相差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接受。(6)根据证据7.5《关于岗效工资管理规定》,部门经理年薪4万,月工资为3333.33元,因为何某是高级工程师,技术工资按档案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3396元,相差62.67元基本一致,相差数额在合理范围内,可以接受。何某1994年就是部门经理,应享受部门经理的待遇,见证据24-1干部任免呈报表。(7)公司未按《关于岗效工资管理规定》按部门经理的待遇3333.33元/月发放工资。(8)上述三方面:①档案工资1-5月3321元/月、7-12月3396元/月,月平均工资为3364.75元、②政府文件计算出的工资3455.3元、③公司工资管理规定工资3333.33元,据此计算,何某认为档案工资在三个数据中取中间数计算月薪,档案工资是公司核定的,工资的调整也是按政府文件核定工资,相对比较合理。(9)2002.4汇总的银行、社保、失业、医保、公积金、个税六项合计额,银行497.03元明显与前后月份工资差距大,工资明显错误。(10)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8.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3年的工资共计27709.81元。理由:(1)依据证据8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档案号九类18号1页、九类19号1页,2003两次调整工资(均1月1日施行)、政府文件鲁政字[2003]335号,证明2003年月工资为4039元,2003年度应发放工资48468元,2003年度已发放工资20908.19元,扣除2003年9月20日发放的国庆节过节费150元,应补发2003年拖欠的工资27559.81元修改为27709.81元。计算公式:4039×12-(20908.19-150)=27709.81元。(2)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3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969.36元。(3)证据8-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证据8-2《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证据8-3鲁政字[2003]335号《某省政府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证明2003年月工资为4039元。(4)证据7-4《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证明发放15348元,现在增加了证据第42组-46组,缺少税务数据,已申请法院调查函,在缺少税务数据的情况下,汇总实际发放20908.19元,福利150元;2003年度应发48468元,证明公司实际拖欠劳动报酬4039×12-(20908.19-150)=27709.81元。(4)证据8-1《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2003.3.1调整工资1月1日施行工资,享受高级工程师待遇,档案显示本次晋升工资从938元上调到1062元,增长幅度124元。(5)证据8-2《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2003.1.1起两次调整工资,按高级工程师调资第二次调资,从1062元调整为1152元增幅90元,两次调资增214元。2003年基础工资400元、岗位工资1152元、职务工资1152元、效益工资1152元、误餐补助80元、通讯补助80元、工龄工资18元、洗涤5元,月工资合计4039元。(6)证据8-3鲁政字[2003]335号,上年月工资3396元,按某省政府发布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上线16%增长,2003年月工资增长应为3939.36元与2003年档案月工资4039元差距在合理范围内,公司依据政府文件做的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标准审批表,何某用审批表的数据作为计算工资的标准,符合文件要求。(7)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9.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2004年的工资共计34441.82元。理由:(1)根据证据9鲁劳社[2004]23号,证明2004年月工资为4402.51元,年度应发52830.12元,2004年度已发放工资20288.3元,扣除每月150元误餐补助,每年从实发金额中扣150×12=1800元(从2004年起,工龄工资、交通费、通讯费并入工资,误餐补助为150元/月)、2004年4月30日五一节过节费100元,应补发2004年拖欠的工资34341.82元修改为34441.82元。计算公式:4402.51×12-(20288.30-150×12-100)=34441.82元。(2)现在增加了证据第42组-46组,缺少税务数据。(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4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056.6元。(4)2004年工资晋升幅度以鲁劳社[2004]23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基准线9%为标准(去掉上线15%、下线5%)调整工资,2003年月工资为4039元,2004年工资上调9%,月工资为4402.51元。说明:何某8月4日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单位仍不解决补缴社保、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问题,8月22日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档案转到社区,社区同志告知档案中有2003年前工资晋升的审批表,无2004年以后工资晋升的审批表、其他材料,不能排除单位恶意清洗何某档案、损毁档案信息的可能,因单位拒绝提供本何某2004年及以后的工资详单、工资审批表,何某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取,因此2004年的工资基数以2003年的基数为准,2004-2023年均采用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标准计算月工资。(5)何某2004年任互联网数据中心主任,公司未按2002年制定的《关于岗效工资管理规定》执行年薪4万元,既3333.33元/月。本年度一月、五月、十月工资未到账。单位又说是现金发工资,其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原因就是提供财务资料对单位不利。(6)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判断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7)2004年工资1月0元、4月375.45+100元、9月182.4元、10月0元与前后月份工资差距大,明显存在扣发工资。(8)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0.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5年工资共计22829元。理由:(1)根据证据10鲁政字[2005]192号,因工资标准晋升审批表灭失,何某工资标准按[2005]192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0.5%调整晋升(上线16.5%,下线5.5%)。2005年度工资应在2004年月工资4402.51元的基础上按基准线10.5%调整晋升,2005年月工资晋升标准为4864.77元,年度应发58377.24元,2005年度已发放工资38148.24元,扣除每月150元误餐补助,每年从实发金额中扣1800元、2005年2月1日春节过节费200元、2005年12月15日元旦过节费600元,应补发2005年拖欠的工资22029元修改为22829元。计算公式:4864.77×12-(38148.24-150×12-200-600)=22829元。(2)现在增加了证据第42组-46组,缺少税务数据。银行数据显示工资现金存个人工资卡或转存,不知谁从财务领取的现金、谁通过银行存到了何某的银行卡中。这与后来现金发工资未到账手法一样,不是本人领取现金,单位不敢提供会计资料,是因为会计资料对公司不利。(3)以上年度的税务数据未获得,失业金、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银行等数据未全部获得,原单位未提供数据,可能导致不准确,2006-2007年的税务数据来自工资表,单位若提供工资表,将考虑修改上述采用的相关数据。(4)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5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167.54元。(5)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判断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6)2005年2月工资200元与前后月份工资差距大,明显错误。(7)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1.请求判决公司支付何某2006年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26563.88元。理由:(1)依据证据11鲁政字[2006]215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1%调整晋升工资标准,证明2006年月工资晋升标准为5399.89元,年度应发64798.68元;实收52945.89元,已发工资41434.8元(35%的住房补贴不是工资额11511.09元),扣除每月150元误餐补助,每年从实发金额中扣150×12=1800元、2006年4月28日五一节过节费600元、2006年7月19日防暑降温费200元、2006年11月24日元旦过节费600元,合计1400元。年度拖欠工资23363.88修改为26563.88元。计算公式:5399.89×12-(52945.89-11511.09-150×12-600-200-600)=26563.88元。(2)证据第42组-46组。(3)2006年鲁信息总便字12号便函,确定从2006年1月起按月薪4000元执行,2006年7月调薪按4000元/月,1-6月补发工资4000.02元,月补发工资666.67元/月。譬如8月、9月份发放的4150元就是按12号便函发放,实际执行大打折扣,何某申请调取该便函,也考虑过按此文件计算月薪4000元,因为未获取到该文件,只能选择[2006]215号计算月薪。(4)根据证据11-1即2006年度何某工资应在2005年月工资4864.77元的基础上,按[2006]215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1%调整晋升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基准线11%、上线17%,下线6%)。2006年月工资晋升标准11%,应为5399.89元,年度应发64798.68元。(5)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6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295.97元。(6)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7)2006年2月、3月税务显示已发放工资,银行未收到,4月可能是补发了2、3月份工资,对2、3月份银行未发放工资,税务已发相矛盾,社保稽核不承认2、3月份发工资,2006年7月工资调整为4000元+误餐补贴150元,以后工资低于4150元/月,都存在问题,对退休待遇的计算也带来了问题。(8)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2.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2007年的工资共计39562.62元。理由:(1)根据证据12鲁政字[2007]112号、2007年工资发放单,本年月工资晋升标准依据2006年基础工资5399.89元/月,货币工资增长按基准线16%(上线24%、下线8%)为6263.87元,年度应发75166.44元;实际发放工资37890.51元;年度拖欠工资41942.62元,住房补贴已发4666.69元。根据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9日第15号凭证,2010年补2007年工资4800元(7-12月400元、1200元、1200元、400元、400元、1200元),扣除每月150元误餐补助,每年从实发金额中扣150×12=1800元、2007年4月27日五一节过节费300元、2007年6月25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07年度实际拖欠工资37142.62元修改为39562.62元。6263.87×12-(37890.51+4800-4666.69-150×12-300-320)=39562.62元。(2)证据第42组-46组,列出了税务数据、失业金、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银行工资发放数据。(3)根据证据12-1,2007年度何某工资晋升应在2006年月工资5399.89元的基础上,按鲁政字[2007]112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6%调整晋升工资标准,2007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6263.87元,年度应发75166.44元。(4)2007年6月补2006年10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何某也没有查到相关证据,只有一份财务提供的复印件,补发2006年10月-2007年5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没有注,与公司质证时提供的2007年6月18日补06年10月至2007年5月的工资单有手写“注:根据2007年第7号便函”37号凭证不一致,应该是先有便函,办公室才能制作工资表,财务人员提供了财务复印件,又修改原始凭单,违反 会计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该部分所谓的现金补发工资,稽核人员不认可。(5)违反 会计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补发工资单“现金付款凭证”领款人签章处没有任何人签名,无审核人员签字,违反 会计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借方金额合计错误,记账人员已经打叉,还记账,不修改,明显不懂最基本的会计制度;何某已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肯定为无效凭据无疑,法庭不能采纳;公司出尔反尔,以总经理王某甲未签字为由不补发30%的工资,实际却入账,以现金形式提取属于何某的工资,公司不讲信用。(6)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7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503.33元。(7)何某向税务人员出示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及失业金、社保、住房公积金、医保、银行工资与税务提供的资料,请历下区税务局政务大厅的人员解释,为什么与6月、7月份申报税额不一致,他们看了材料告诉何某,公司有第二套账后就不再给何某出具2007年以前个税证明,现在2006年的个税数据来自公司财务提供的材料。(8)第48组证据,不一样的两张汇总表,也证明公司有第二套账后、申税工资与实收金额不一致,公司发放的工资不真实。(9)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及公积金缴费清单,判断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10)2007.4月税务显示已发2950元,何某银行流水300元,六项合计963.1元,工资差距较大。2007.1-12月除6月符合大于4150的条件外其他月份工资发放均存在问题,8月单位代扣代缴了个税69.05元税务却没有缴纳记录,公司财务月底如何平账,可以肯定单位造假账。这也是何某申请向税务部门调取2007.4月以前相关个人纳税记录的原因。由于未拿到2006年鲁信息总便字12号便函,社保稽核不认可2006年7月补发到位的1-6月份工资4000.02元,只认可属于2006年7月的工资,致使社保基金8150元只认可4131元,2、3月份的工资4月补发,致使稽核只认可4月份的社保基数为4131元,不认可2、3月份的工资4月补发,4月补发2、3月份的工资社保基数,导致2、3月份的工资社保基数各减少3378元。公司提供的2006年10月-2007年5月现金补工资1200元/月,实际何某未收到发放的工资,单据提供给稽核人员,稽核不认可补发了工资,不计入社保稽核范围,原因是现金大于1000元发放工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11)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3.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8年的工资共计41223.07元。理由:(1)依据证据13鲁政字[2008]154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5%调整晋升工资标准。(2)证据第42组-第46组,证明2008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在2007年月工资6263.87元基础上晋升15%为7203.46元,年度应发86441.52元,实际发放20958.45元,年度拖欠65483.07元。根据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9日第15号凭证,2010年补发2008年的工资28680元(1-12月分别补工资1200元、1200元、1200元、1200元、1200元、3240元、3240元、3240元、3240元、3240元、3240元、3240元),扣除2008年年终奖金1800元未发放、过节补贴500元未发放,合计金额2300元,扣除每月150元误餐补助、2008年8月25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08年度实际拖欠工资39103.07元修改为41223.07元,2008年的6月工资未发放,计算公式:86441.52-(20958.45+28680-500-1800-150×12-320)=41223.07元。(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8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728.83元。(4)根据证据13-1证明2008年度工资晋升,何某取基准线15%为调整晋升工资标准,2008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7203.46元。(5)公司出尔反尔2007年不补发30%的工资,2008年6月连70%的工资也不发,甚至只发生活费,部门王某丁刚刚被提拔为副经理就拒绝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与公司不讲信用有直接关系。(6)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7)修改请求13的事实和理由: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查询到公司以下证据证明2008年年终奖金1800元未发放、过节补贴500元未发放,合计金额2300元,原欠工资额36803.07元应修改为39103.07元。证据第52组52-1,2:2008年的年终奖金1800元。第52组52-3:2008年的春节补贴500元,合计2300元。(8)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判断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2008年8月25日防暑降温费32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原欠工资额39103.07元应修改为41223.07元。(9)2008年1-12月税务申报工资均低于4150元,补发后3月、6月仍未达到该工资标准,扣发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0)其他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4.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09年的工资共计59467.11元。理由:(1)根据证据14-1鲁政字〔2009〕183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9%调整晋升工资标准,证明2009年月工资7851.78元,年度应发工资94221.32元。(2)根据证据第42组-第46组整理的2009年数据分析汇总表,2009年度实际发放工资13146.03元,应补发2009年拖欠的工资81075.33元。根据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9日第15号凭证,2010补发2009年的工资38880元(12个月,每月补发3240元),2009年起增发一个月工资7851.78元,效益工资4000元未发放,2009年终奖金2000元未发放,扣除误餐补助每月150元,年度误餐补助1800元、2009年防暑降温费320元、2009年10月10日取暖费1300元,2009年实际还应补发拖欠的工资56047.11元修改为59467.11元。计算公式:7851.78×(12+1)-(13146.03+38880-4000-2000-150×12-320-1300)=59467.11元。(3)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09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1884.43元。(4)2009年增补12月工资4000元,8月份38某凭证,缺少付款凭证、银行划款单据等,该份增补12月工资未出现在何某银行清单中,竟然连个税也没有缴纳,但是该份证据证明从2009年起发放13个月的工资,即每年增发一个月工资确实是事实。(5)何某在诉前调21818号庭审质证时,提交了证据18-8即2009年增补12月份的工资的凭证,财务给的复印件,证明2009年出现过少发一个月工资补发的情况,找财务负责人就给补发了。证据展示给公司,代理人认可真实,实际上这是公司从2009年12月开始每年增发的一个月工资(也有13个月工资的说法),这份工资并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给何某,银行工资流水中也没有4000元的收入,税务局提供的个税收入中也没有这笔个税。公司称已经发放应当提供相关付款凭证、财务单据等财务资料。(6)证据14-1鲁政字〔2009〕183号,证明基准线9%、上线15%、下线4%。(7)2009、2010年均存在扣发工资的问题,2010.7月补2007.7-2010.4工资83720元,稽核不承认补发工资,需要单位提供各个月份的会计凭证、工资单、银行划款的回单、清单。公司财务承认税务申报的2010.12、2011.3工资是真实的。单位提交的补缴2009-2010年的补缴单据不全,社保稽核不认可。单位提交的未扣个税的工资单,社保稽核也不认可。(8)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9)依据证据52-4(2009)鲁信息总便字第25号2009年的效益工资4000元未发放。参考证据14-2,2009年的效益工资可能在证据第52组52-14中补发了,何某未收到。第52组52-5(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3号与第52组52-6:2009年终奖金2000元未发放,合计6000元。(10)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判断2004.1-201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2009年防暑降温费320元、2009年10月10日取暖费13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2009年实际还应补发拖欠的工资56047.11元修改为59467.11元。请求15.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10年的工资共计69296.38元。理由:(1)根据证据15-1鲁政字〔2010〕89号,2010年度何某工资晋升应在2009年月工资7851.76元的基础上晋升15%,即2010年月工资9029.54元,2010年1-12月应发108354.48元,2010年1-12月已发放工资46497.64元,根据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9日第15号凭证,2010补发2007-2010年工资83720元(2007年4800元、2008年28680元、2009年38880元、2010年11360元,合计83720元),其中补2010年扣发的工资11360.00元(1-4月每月2840元),2009年起增发1个月的工资待遇,2010年增发9029.54元,证明2010年春节过节费500元,2010年五一过节费500元,国庆中秋过节费800元,2010年国庆节补助400元;收到2010年效益工资4150元,其他部分未收到,合计金额6350元应从实际收入中扣除。扣除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2010年6月防暑降温费320元未付,取暖费1300元2010年10月23日取暖费1300元。实际应补发2010年拖欠的工资59526.38元修改为69296.38元,9029.54×(12+1)-(46497.64+11360.00-500-500-800-400-4150-150×12-320-1300)=69296.38元。(2)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2010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2604.35元。(3)根据证据15-2-证据15-13,2010年累计发放31840元不正确,何某采信的该12份证据不全,现根据证据第42组-第46组整理修正为已发放46497.64元、补发11360元。(4)因证据14-2、2010年累计已发放40232元,与上述数据不一致,因公司2023年10月提出修改社保基数,2009-2010补缴社保基数44167元,该社保基数在2024年9月何某与社保8次核对数据中,对该社保基数进行了核对,何某收集到的社保基数为73103.34元。稽核只认35769.54元,与单位提供的44167元相差8397.46元,因单位提供的表格中的数据补缴社保基数44167元与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社保稽核也不认可,并且稽核人员根据何某提供的证据,肯定地告诉何某单位作假账,只采纳可信的材料,才能过稽核关、初审关、复审关,这也说明单位拒绝提交工资证据对公司不利。(5)证据第42组-第46组,没有2010年12月24日第77号记账凭证中补发工资43844.8元、效益工资52689.97元,税务也没有个人所得税7065.38元,何某只有个税缴纳是825.06元,银行账中没有43844.8元、52689.97元,合计103600.15元未收到,这部分工资可能是2004年-2010年期间扣发的工资和效益工资。(6)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7)依据合同约定,公司向何某提供了第52组7-13证据,2010年2月8日已收到2010年春节过节费500元,未收到2010年五一过节费500元,2010年9月10日已收到中秋节过节费800元,未收到2010年国庆节补助400元,2010年12月24日收到2010年效益工资4150元,合计6350元应从实际收入中扣除。(8)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2010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年度18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2010年2月8日春节过节费500元、2010年9月10日中秋节过节费800元、2010年10月26日取暖费1300元、2010年防暑降温费银行记录中未查到应为320元,合计2920元。请求16.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11年的工资共计70375.26元。理由:(1)依据证据16-1鲁政字〔2011〕148号,2011年何某工资晋升后月工资10383.95元,2011年度1-12月工资为124607.4元。根据证据第42组-46组,2011年度实发72836.09元,应补发2011年1-12月拖欠51807.31元,2011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待遇10383.95元,2011年误餐补助1-8月150元/月,9-12月300元/月(依据公积金860元,双方各半430,推算工资4300元。其中误餐补贴由150元/月改为300元/月),合计2400元;2011年1月21日春节过节费800元、2011年4月27日五一节1000元、2011年6月8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11年9月6日中秋节600元、2011年9月30日国庆节800元、2011年11月8日取暖费1300元、2011年12月22日元旦过节费400元、2011年12月22日元旦过节费600元,合计8220元,应补发2011年工资62155.26元修改为70375.26元。计算公式:10383.95×(12+1)-(72836.09-800-1000-320-600-800-1300-400-600-150×8-300×4)=70375.26元。已发工资为:72836.09-(800+1000+320+600+800+1300+400+600+150×8+300×4)=72836.09-8220=64616.09元。(2)根据证据16-1,2011年度何某工资晋升应在2010年月工资9029.52元的基础上,按鲁政字〔2011〕148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5%调整晋升工资标准,2011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10383.95元,年度工资为124607.40元。(3)根据证据15-8、某甲公司2010-7工资表下方注“自2010年起互联网按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5号发放”,结合证据15-8工资表,2010年7月工资应发4000元,实发3600元,被扣发10%工资400元,证明2011年每月继续被扣发了10%,单位对证据15-8如有异议请单位提供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5号(已书面申请调取证据)。(4)根据证据11-2、12-2、13-2、15-2、公积金缴费清单,2011年1-8月误餐补助为150元/月,9-12月误餐补助为300元/月,年度150×8+300×4=2400元,应从实收金额中扣除。(5)对请求19依据济政发[1993]96号文件规定,济政发[2011]12号文件,2011年1-3月应补发2%生活补贴623.04元。补发1994-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的工资基数为849168.81元,1994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260.16元,1995年度应补发2%工资性补贴260.40元,2%的生活补贴为16983.38元,请求19数据全部找齐。(6)以上财务数据均在30年内,何某在质证时已经根据《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六条告知公司,第51组证据证明何某已从某平台上告知公司,公司拒绝提供。(7)2011年6、8月工资小于4150元,存在扣发工资的问题。(8)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6)。请求17.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12-2015年工资543497.2元。理由:(1)根据证据17鲁政字〔2012〕34、鲁政字〔2013〕38号、〔2014〕50号、鲁政字〔2015〕38号、2012-2015扣发的工资条,结合证据第42组-46组,证明2012-2015年拖欠工资512617.2元(其中2012年拖欠98453.7元、2013年拖欠128278.53元、2014年拖欠149936.26元、2015年拖欠165828.71元),拖欠工资512617.2元修改为542497.2元,计算公式:99453.7+128278.53+149936.26+165828.71=543497.2元。(2)根据证据17-1,按鲁政字〔2012〕34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5%调整晋升,2011年月工资10383.95元,2012工资月工资11941.57元、年工资143298.84元,根据证据第42组-46组,2012年度已发工资65406.71元,应补发2012年拖欠的工资77892.13元,2012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待遇11941.57元,扣除2012年误餐补助300×12=3600元、2012年01月16日春节过节费800元、2012年04月24日五一过节费1000元、2012年05月29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12年9月25日中秋节800元、2012年09月25日国庆节800元、2012年10月23日取暖费1700元、2012年12月25日元旦过节费600元,合计9620元,实际应补发2012年工资89833.7元修改为99453.7元。计算公式:11941.57×(12+1)-(65406.71-300×12-800-1000-320-800-800-1700-600)=99453.7元。(3)根据证据17-2,按鲁政字〔2013〕38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5%调整晋升2013工资标准月工资13732.81元、年工资164793.72元,根据证据第42组-46组,2013年已发工资60068元,应补发2013年拖欠工资104725.72元,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待遇13732.81元,扣除2013年误餐补助300×12=3600元,2013年2月4日春节过节费1600元、2013年4月25日五一节过节费1000元、2013年6月21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13年9月17日中秋节过节费800元、2013年9月23日国庆节过节费800元,2013年11月13日取暖费1700元,合计9820元,实际应补发2013年工资118458.53元修改为128278.53元。计算公式:13732.81×(12+1)-(60068-300×12-1600-1000-320-800-800-1700)=128278.53元。(4)根据证据17-3,按鲁政字〔2014〕50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2%调整晋升2014年月工资标准为15380.74元、年工资184568.88元。根据证据第42组-46组,2014年已发工资55833.6元,应补发2014年1-12月拖欠的工资128735.52元,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待遇15380.74元,扣除2014年误餐补助300×12=3600元,2014年1月22日春节福利200元、2014年6月19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14年10月23日取暖费1700元,应补发2014年工资144116.26元修改为149936.26元。计算公式:15380.74×(12+1)-(55833.36-300×12-200-320-1700)=149936.26元。(5)根据证据17-4,按〔2015〕38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0%调整2015年月工资为16918.82元、年工资203025.84元。根据证据第42组-46组,2015年已发工资59735.95元,应补发2015年拖欠的工资143289.89元,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待遇16918.82元,扣除2015年误餐补助300×12=3600元、2015年7月22日防暑降温费320元、2015年11月12日取暖费1700元,合计5620元,实际应补发2015年工资160208.71元修改为165828.71元,即:16918.82×(12+1)-(59735.95-300×12-320-1700)=165828.71元。(6)根据证据15-8,2010-7工资表下方注“自2010年起互联网按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5号发放”,结合工资表,2010年7月工资应发4000元,实发3600元,被扣发10%工资400元。2012年工资也被扣发10%,即每月400元。(7)证据17-5,单位财务给的27份工资条,根据证据15-82010-7工资条,证明:“自2010年起互联网按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5号发放”,即90%发放;2010年7月工资应发4000元,实发3600元,被扣发工资400元;2012年扣10%,单位没有停止执行2010鲁信息总便字第15号的新文件,2012年工资被扣发了10%、2013、2014年、2015年工资发放95%,扣发5%,无故克扣工资,现有部分工资条可以证明被扣5%的工资,缺失的工资条,在质证时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也承认克扣了5%工资。(8)同请求1的事实和理由(5)。(9)2013年1、3、5、7、8、10、12月工资低于4300元(误餐费已于2011年9月调整为300元)存在扣发工资的问题;2014年2-5月、7-9、11、12月份税务申报额高于工资等六项合计扣工资明显,作假账无疑。2015年2-6月、8-10月的税务申报额高于工资等六项合计数额,扣工资明显,何某未收到补发工资,再次证明公司作假账、提供假证据。请求18.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何某2018年5月的工资共计21891.34元。理由:(1)依据〔2015〕38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10%调整晋升工资标准,2015年月工资为16918.82元。(2)依据鲁政字〔2016〕118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8%调整晋升工资,2016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18272.33元。计算公式:16918.82×(1+8%)=18272.33元/月。(3)2016年1月、3-5月、7-9月的税务申报额高于工资等六项合计,扣发工资明显,证明公司作假账。(4)依据鲁政字〔2017〕87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7.5%调整晋升工资,2017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19642.75元,计算公式:18272.33×(1+7.5%)=19642.75元/月。(5)2018年5月工资,公司称现金发放,何某把公司提供的无会计凭证的单据提供给社保稽核,社保稽核不认可,要求提供会计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对扣现金缴纳个税、社保、失业、医保、公积金需要公司提供收取现金的单据、会计凭证、现金存银行的凭证、进账单、银行回单作证,并对5月工资存在逻辑错误、现金发工资超过1000元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出不认可的意见,要求将该月已经缴纳的社保减除。(6)依据鲁政字〔2018〕81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限11%调整晋升工资(2017年获得总经理特别奖,证据18-13、2017年度工作中成绩优异获得总经理特别奖,2018年工资按上限增长),2018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21803.45元。实际缴纳个税43.48元、社保496.8元、失业6210×3/1000=18.63元、医保124.2+8+10=142.2元、公积金1242/2=621.00元,合计额共1322.11元,公司已经通过银行缴纳,并未让何某支付现金,这与工资单现金发放工资矛盾,交通费、电话费、误餐补助750元/月,2018的工龄工资为660元/月(20元/年×33年=660元),实际欠发21891.34元。计算公式:19642.75×(1+11%)=21803.45元/月;21803.45-1322.11+750+660=21891.34元/月。(7)2018年5月银行卡未收到工资,单位未发放,第18组证据可以证明。(8)根据第49组证据,可以发现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是有选择的提供证据:2018年5月现金发工资应有现金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的右下角应有领款人签章,公司未提供现金付款凭证;现金付款凭证的中间下方应有审核人签字,审核人不签字,违反 会计法第 15条的规定,不能入账;第42组-第46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扣了现金,公司已经把扣下的税务、社保、失业、医保、住房公积金存入了银行,却没有提供现金收款凭证、收款单,更没有提供该笔现金存入银行的银行收款凭证、进账单、入账单,故不能证明以现金形式发放了工资。(9)依据证据42组的证明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中有大量的现金发工资,不知谁代何某从财务领取的现金、把现金存到了银行卡中,说明公司财务代领现金是有前科的,不能排除2018年5月的工资被财务人员领取。(10)2018年5月扣工资的真正原因是2018年3月26-28日公司兑现汽车网奖金时,财务忘记代扣个人所得税,至今也没有扣46238元的个税3153.8元,仲裁时何某提出个税3153.8元,导致公司2022-2023工资表造假,违反 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11)证据18-6,2018年5月工资条,2018年3月28日财务支付何某31140元现金,没有支付46238元现金和退还7702元报销款,财务擅自从奖金中扣下其他业务人员的22800元的应收账款,何某不同意,要求按“关于山东汽车贸易网市场人员个人报酬计算说明”执行,财务不同意,硬扣下22800元的奖金抵顶应收款,其中包括姜某乙的18000元,何某的4800元,2018年3月28日下午3点,何某领回31140元现金时,感觉计算不对,马上到农行分4次存入31100元(10000+10000+10000+1100),40元零钱没有存,当晚才发现没有扣个税。第二天再找财务人员、总经理反映账目有问题时,他们以为何某追查未入账的汽车网25万元的收入,再要25万元50%的奖金12.5万元,因为3月26日-28日三天财务经理姜某丙与何某一起查公司现金账、银行账、总账、现金日记账,发现4名业务员发放工资单不在财务会计凭证中,继而发现汽车网25万元收入也没有入账,但是现金日记账有业务人员报销交通、通讯的费用,这说明财务存在问题。3月29日何某反映时,因公司领导态度恶劣,何某没有说个税的事,结果发现4月份没有任何动静,五月签工资单时问了一句,汽车网奖励个税交了多少,被告知3153.8元,何某记在了工资单的下面,本来以此来提醒财务,没想到他们弄个有问题工资单加害何某。何某多次要求发放5月份工资,公司置之不理,何某怀疑财务人员弄出有问题的现金工资单扣5月份工资,说明公司5月份已经发现了汽车网的问题,但无人道歉,也不让补交3153.8元的个税,以现金形式扣5月份工资就是为了抵顶汽车网的个税。(12)依据证据47-1,2016年3月2日公司通知,2018年的工资单没有范某、肖某的签字,说明2018年5月的工资表违反公司通知,属于违规单据。(13)公司未提供2018年5月的工资现金付款凭证,看不出谁发现金给领款人、现金付款凭证审核人,公司提供的工资单与仲裁时的工资单不一致,存在涂改,违反 会计法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的规定。何某已经提出司法鉴定,相信司法鉴定会定性为违法,是无效证据。3月28日公司财务忘记扣汽车网个税3153.8元,想从5月份工资找回去,还不想承认工作失误。(14)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31140元奖金,超1000元,违反《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15)仲裁书及公司认为何某签字认可就是真实的证据,不看证据内容的逻辑性、真实性,何某已经提出对公司提供的2018年5月的工资单进行司法鉴定,也是为了判别证据真伪。(16)证据18-7以现金发放何某的工资,违反鲁信息总字[2018]第3号《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该证据证明现金发放工资就是文件杜绝“白条入账”的范畴。(17)何某在请求14中13个月工资,证据18-8“2009年增补12月份的工资”8月份38某凭证由公司掌握,公司应提供。(18)证据18-8证明2009年起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福利即第13个月的工资。请求19.请求公司发放1994-2011年3月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16983.37元。理由:(1)根据证据19、济政发[1993]96号文件中规定工资性补贴为工资的2%,济政发[2011]12号文件已将[1993]96废止,该文件执行到2011年3月。(2)1994.1-2011.3工资收入基数合计849168.81元,2%工资性补贴为16983.38元。其中各个年份列表:(3)济政发[1993]96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施行个人缴费后,为了不增加职工的负担,给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增加2%的工资性补贴,列入成本,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4)仲裁认为“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不支持何某的仲裁请求,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何某是固定职工。济政发[2011]12号文件已经将济政发[1993]96号文件废止已经十三年了,该部分“2%的工资性生活补贴”属于职工个人财产,公司没有自行确定具体使用办法,职工要求发还生活补贴合情、合理、合法,符合1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不发2%的工资性补贴,公司针对如何处理这部分属于个人的财产并没有提供证据。(5)公司没有提供“自行确定具体使用办法”的相应证据,2023年11月何某是最后一个退休的固定职工,公司不出台使用办法,拖到现在不给职工了,从93年到现在30多年,仅利息就比工资2%的工资性生活补贴多2倍。(6)依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2%的工资性生活补贴是补贴,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了津贴和补贴的范畴。(8)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规定,94年市政府2%工资性补贴、98年财政厅25%、99年财政厅35%的住房补贴都是补贴,都属于工资总额。请求20.请求判决公司支付2020年、2021年、2022年13个月工资福利73255.23元。理由:(1)依据证据20,2020年、2021年、2022年应各增发一个月工资待遇,证据20-4鲁信息总字[2018]第3号证明,《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八)提前离岗员工不享受公司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这句话的另一层意思是,公司在岗员工享受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不在岗的员工无法享受该待遇,何某在岗,有劳动合同为证,应享受公司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2)2023年何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该条规定。说明公司有该条规定即“在岗员工增发一个月工资的待遇”。(3)依据证据18-8、证据20-6,公司从2009年12月开始增发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在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扣发何某1个月的工资待遇,实质是因公司不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公司故意打击报复所致。(4)依据鲁政字〔2018〕81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11%调整晋升工资,2018年月工资晋升标准应为21803.45元,请求18已经计算出结果。(5)依据鲁政字〔2019〕144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7%调整晋升工资23329.69元(计算公式:21803.45×(1+7%)=23329.69元/月)。(6)根据证据20-1、20-2、20-3,结合第42组-第46组,总结为:①2020年月工资标准为23329.69元/月,2020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为23329.69元(2020年省人民政府未发布工资晋升指导线,则2020年工资维持2019年工资23329.69元)。②2021年月工资标准为24962.77元/月,2021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为24962.77元,依据鲁政字〔2021〕137号企业工资指导线的7%调整晋升工资,计算公式:23329.69×(1+7%)=24962.77元/月。③2022年月工资标准为24962.77元/月,2022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为24962.77元(2022年省人民政府未发布工资晋升指导线,则2022年工资维持2021年工资24962.77元/月。按公司文件补发13个月的工资计算公式:23329.69+24962.77+24962.77=73255.23元。(7)何某请求公司支付增发2020年、2021年、2022年1个月工资福利待遇(2020年月工资标准为23329.63元、2021年月工资标准为24962.70元、2022年月工资标准为24962.70元),合计73255.03元,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否则请公司出具停止增发一个月工资的相关文件,公司不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九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认定何某提供的数据成立。来自社保的数据为:公司提供的2020年7150元、2021年7170元、2022年7190元,与来自社保详单一致,但是与第42组-第46组证据矛盾,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违反 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不符合2004-2023年期间政府工资增长文件。请求21.请求判决撤销公司向何某出具的《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说明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何某对一审该判项无异议。请求22.请求判决因公司违法被迫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个月×平均工资28207.92元(2022年9-12月工资24962.77元/月、增发一个月24962.77、2023年1-8月工资26710.16元/月)经济补偿金1071901.25元。理由:(1)前述请求1-20均证明公司违法未足额按月发放工资、未足额缴纳保险,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索要经济补偿金,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2)工作年限38年,始于1986年7月,止于2023年8月。理由:①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何某从某丁中心被安排到工作应合并计算工龄。②公司提供的2023年的工资单,工龄费760元,每年20元(依据鲁信息总字[2018]第6号《关于下达<薪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已申请证据保全并向公司提出申请),计算得知760元除以20元/年等于工龄38年。③证据4-2档案,证明1999年工龄补助14元,工龄14年,按此推算到2023年应为38年。④依据证据24-1干部任免呈报表,证明何某从1986年7月-2023年8月工作年限38年。(3)依据证据24-2至证据24-6,证明派遣到某甲计委计算站及变迁到省信息中心的情况。依据证据24-7(93)鲁政函4号同意转制成立公司,证明何某93年到工作是省政府决定,不是本人原因。转制也没有给经济补偿,不符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4)依据证据24-18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证明是某甲计委、省信息中心依据某省政府(93)鲁政函4号文件批准某丁中心全员转制到,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应为38年。连续计算工龄符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5)仲裁裁决从1994年1月任命何某为信息总某研究所所长开始计算工作时限错误。(6)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前述请求1-20都是公司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目前何某只提出了经济补偿,未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但是不放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7)何某未签字的离职证明上的一段话“自2023年8月22日其本人提出申请离职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证明公司非常清楚何某提出因其不依法缴纳养老金、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属实,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充分。“申请离职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有且只有公司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等情况的时候,劳动者依据 劳动法第 三十二条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依法缴纳养老金、拖欠劳动报酬,非常清楚自己违法。由此断定公司是恶意欠薪、恶意不依法缴纳养老金、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8)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依据证据22-1鲁政字[2023]166号文件,2023年工资晋升标准在2022年24962.7元的基础上货币增长基线7%,即26710.09元。结合证据第42组-第46组计算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公司每年防暑降温补贴720元、取暖费补贴3200元、工资额35%的住房补贴、2022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计入均应计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022年8-12月为24962.77元/月,2023年1-8月为26710.09元/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公式:[(24962.77×(4+1)+26710.09×8]×(1+35%)+3200+720)/12≈38407.3元;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24962.77×(4+1)+26710.09×8]×(1+35%)+3200+720}/12×38=1459477.62元。请求23.一审、二审诉讼费各10元由公司承担。理由:因公司违法克扣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劳动报酬,不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导致何某提出本诉,公司应承担全部诉讼费。请求24.判决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3620元。理由:何某担心公司资产转移,根据公司财务状况适当冻结公司财产有利于案件尽快了结,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费合情、合理、合法。请求25.请求判决公司承担全部司法鉴定费。理由: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方面的会计资料违反 会计法,证据内容缺乏逻辑性且相互矛盾,不符合财务制度;银行付款有选择性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全,不能反映真实的银行付款记录;有的证据缺少现金付款凭证、银行付款凭证或提供了现金付款凭证,却无领款人签字、无审核人签字、无出纳签字盖章等,或提供了银行付款凭证却没有银行进账单、银行回单等,有的款项何某收到,有的款项并未收到,因《公司员工提前离岗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在职职工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拒不支付2020、2021、2022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是导致司法鉴定的原因,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综上,请求支持何某的上诉请求。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何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一、何某第1-17项上诉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何某主张公司拖欠1996年-2015年工资差额,系按照年限增长工资同时依据某省政府历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的工资,与历年何某已经在工资表(条)上签字确认的工资之间的差额,一方面,何某的前述主张实质是对工资标准存在异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发放标准存在争议时,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工资标准。另一方面,根据 劳动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企业工资指导线只是指导性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何某要求公司根据某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给其逐年安排工资增长无法律依据。其次,何某对其主张的公司在1996年-2015年期间存在工资拖欠情况,但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第 三款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鲁高法办〔2021〕37号)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义务仅限于两年内,超过该期限的举证责任应由何某承担。何某援引《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为公司的举证责任为30年,适用法律错误。《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是对会计档案管理的一般性规定,重点是对企业整个经营资产状况进行记录,并不当然包括每个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记录的具体内容,且该办法属于会计档案管理的行政规章,效力上不优于、内容上也不等同于为劳动争议特别规定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亦非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审理工资应适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仅对2年内工资支付凭证承担举证责任。关于2013年-2015年的工资差额,2012年12月25日,公司依法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何某作为参会人员出席会议,会议表决通过《某甲公司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向公司员工下放、告知,何某作为与会人员详细了解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依法应受考核办法管理,考核办法依法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规范,并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2013年,何某所属的部门(互联网数据中心)经营状况亏损、未完成2013年度考核目标,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与考核办法的规定以95%的比例发放工资,何某均以在工资条上签字的方式表示认可,且在知悉考核结果与工资发放情况后的十几年内均未提出任何异议,而是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未支付2013年度考核工资之情形不构成拖欠工资。公司已向何某补发2014年、2015年度考核工资共计4800元,该款项于2017年1月19日在向何某支付该月工资时一并发放。二、何某第18项上诉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公司已于2018年5月23日通过现金形式向何某发放2018年5月工资,何某在工资表领款人处签字确认,不存在拖欠2018年5月工资之情形。三、何某第19、20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何某依据1993年11月30日某市政府发布的济政发[1993]9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主张2%的工资性补贴,该文件并非强制性政策规定,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是否发放工资性补贴由企业自行确定,何某第19项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公司与何某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无增发一个月工资福利的约定,公司作为拥有自主经营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根据考核办法和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的数额。四、针对何某第22项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何某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形,依法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即便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计算金额也存在错误,而何某高达143万的数额更无依据。何某于2023年8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何某2022年9-12月应发工资为7190元/月,2023年1-8月应发工资为7210元/月,计算可得平均工资7203.33元/月。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由何某负责的某研究所成立于1994年1月10日,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何某亦不在公司工作,一审认定何某自1986年7月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明显不当。因何某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故即便认定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致使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规定,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应分段计算,即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相应的,何某的经济补偿应计算为:(12+15.5)×7203.33元/月=198091.58元。一审直接判决公司支付37.5个月的经济补偿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而何某所主张的148万经济补偿金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确有原因而未发的2400元而向公司索要148万经济补偿金不仅于法无据,更是违背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显属不当,应予驳回。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何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公司应向何某支付2013年-2015年的工资差额,并以此为由判决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2012年12月修订的考核办法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布执行,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定程序合法,依法可以作为管理员工的规范,并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依据。何某在该办法下发后连续三年的工资表对其作为部门经理的工资发放比例进行了书面确认。2012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对考核办法及《物业部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的修订情况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上述两经营考核办法的此次修订。次日,公司向各部室下发鲁信息总字[2012]第7号文件,公布执行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办法,经营部门的考核任务分为二档,第一档为本部门的基本费用,第二档为上交公司的利润,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以财务部的财务结算为准。公司领导每月工资按90%比例发放,部门主任(经理)、部门副主任(副经理)每月工资按95%比例发放,剩余部分按总公司每年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兑现,全面完成第一档经营考核任务的部门主任(经理)、部门副主任(副经理)可兑现剩余比例工资,否则不兑现剩余比例工资。考核办法同时还对完成第二档考核任务的奖励、岗位补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13年1月21日,公司下发(2013)鲁信息总便字第1号便函载明,2013年1月起,公司领导(副总经理)每月工资按照90%比例发放,部门中层(正副职)每月工资按照95%比例发放。在此后2013年-2015年的工资表上,均注“公司副总、部门正、副职工资按2013年1号便函执行”,何某行备注发放比例“95%”,其也均在工资表“部门经理”处签字。据此,公司对经营管理层实施考核,系其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案涉考核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制度内容合理合法,具有普遍适用性,何某亦认可该考核办法对其的约束力,双方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何某的工资依据公司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该办法依法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依据。2.何某所在互联网数据中心未完成2013年度第一档经营目标,根据考核办法第八、九条规定,公司未予支付考核部分即5%比例的工资2400元,且在何某知悉该考核结果后十多年内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公司未支付2013年度的考核工资不构成拖欠工资。何某曾在2019年提起过多起劳动仲裁主张各类补贴、工资、奖励等,但从未对2013年度的考核结果提出过异议。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根据考核办法按照95%比例发放工资,并根据考核结果判断是否发放剩余比例的工资,此行为已实际履行超过三年,何某在本案中又主张构成拖欠工资,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亦于法无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3.公司已向何某补发2014年、2015年根据《经营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剩余发放比例即5%工资差额共计4800元,该款项于2017年1月19日向何某支付该月工资时一并发放。一审以“何某未在领取人处签字,何某银行流水中也无该笔款项发放记录,无法证明已实际向何某支付该笔款项”为由,未支持公司关于已补发2014、2015年工资差额的主张,认定事实错误。二、即便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对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计算也存在错误。1.关于何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问题。一审根据“何某银行流水、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缴纳情况”计算,何某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为7223.17元,属计算错误。何某于2023年8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工资表、何某银行流水、社保缴费基数等一系列证据,可以证明2022年9月-12月,何某应发工资7190元/月,2023年1月-8月,何某应发工资为7210元/月,均应发工资为7203.33元。其中最高工资为7210元/月,尚未达到7223.17元。2.关于何某的工作年限以及经济补偿的年限问题。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由何某担任负责人的某研究所则成立于1994年1月10日,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何某亦不在公司工作,一审却认定何某自1986年7月即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明显不当。退一步讲,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第 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何某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故即便认定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并致使何某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相关规定,何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应分段计算,即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相应的,何某的经济补偿应计算为:(12+15.5)×7203.33元/月=198091.58元。一审直接判��公司支付37.5个月的经济补偿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判决公司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何某于2023年8月22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材料,经公司研究同意何某的离职申请,并于2023年8月29日向其送达《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公司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且该决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23年8月30日公司依法出具《离职证明》,并通过某平台送达何某,公司所出具的《离职证明》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不存在何某所称“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接触劳动合同”的情况,该份《离职证明》实质上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具有相同法律效果,公司无义务再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何某辩称,一、2012年12月修订的《某甲公司经营考核办法(试行)》根本没有召开职工大会通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近三十多年间,召开过2次职工大会,一次是2004年底的某资委孔某带队年度考核领导班子的述职,另一个是为了鼓励部门间的合作,讨论通过了《关于下达<关于加强市场开发的有关规定>(试行稿)》鲁信息总字【2003】11号,给予职工奖励的文件,之后公司经营状况明显改观,2003年、2004年营业额一度接近3000万元,公司的办公室、财务人员、公司领导由于不参与业务经营,没有提成奖励,财务与办公办公室、财务人员、公司领导开始私下搞了个考核任务分为二档,这个办法是他们根据职工的上一年度的盈利上线制定,一个扣工资的考核办法,除了某乙公司领导外其他人都被扣过工资,公司承诺挣来钱再补发给职工,之前账目上已经支出的不给职工,年底完成任务,职工又签一次字,再发给职工,事情败露后,原副总经理王某戊离职,公司的这种做法,极大地打击了职工积极性,自此公司开始走下坡路。2023年初郑某承诺退休前把扣发的工资补发,郑某交接工作时已经告知接任的总经理马某,马某接任总经理后,向其反映,要求公司补发扣发的工资,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社保等,2023年5月马某同意都补发,结果7月份催促时,就不承认扣发工资,只承认补缴住房公积金、补缴社保,为了防止公司领导再否认,2023年7月7日,在总经理马某的办公室拍摄的视频(证据24-13),该视频证明公司总经理马某亲口承认退休前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也按公司会议纪要补发,不承认拖欠劳动报酬。2023年8月7日何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劳动仲裁期间公司又去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因只补缴2009年、2010年欠缴的养老保险,时间、金额相差太大,何某拒绝签字,去找市劳动稽核,公司也不配合,至今未补缴养老保险、未补缴住房公积金、医保等,何某退休至今两年多了,未能办理退休待遇的领取,何某被迫在8月初提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仲裁后单位态度强硬,不交流、不协商,说话难听,被迫于2023年8月22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应补发工资、未补缴住房公积金、补发补贴、支付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2023年8月24日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监察现场办理,公司不配合,新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济人社监告字【2024】第3590号,于2024年1月11日进入诉讼后送达,在8月29日公司《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证据21-1全部否认,8月30日《离职证明》全部否认,证据21-2,《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已经明确告知,何某通过某平台也告知负责办理离职的朱副总经理,公司明知却拒绝出具。公司克扣工资不只扣5%、10%、还有的扣20%、30%、40%、发基本生活费等。实际上公司有多套工资表,给职工发的只是其中的一套,按某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确定的工资又是另一套账,这套表都是总经理签字,其他的工资表总经理都没有签字,都是副总经理签字,工资表至少3套以上。何某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调取工资表,公司拒绝,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又拒绝,公司不敢提供当年的工资表,因为有几套工资表,如果提供会对公司不利;2024年10月29日公司出具的2002年8月的工资表,不但没有我的工资,连副总经理孙某乙、王某戊等36人的工资也没有,提供给法庭的75人的工资有25人不是公司员工,总经理姜某甲的工资只有一半3060元,何某找出2001年6月-2004年6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据第56组)呈给法官看,在鉴证第三方盖章、办理人盖章的情况下,证据质证时公司代理人说何某伪造劳动合同、伪造公章,历下区人民法院(2025)鲁0102执549号结案通知书证据59-2、历下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鲁0102执5970号证据20-6,证明公司的行为违反 民事诉讼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司称“双方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何某的工资”,请问:《劳动合同》中第几条约定的工资额,工资额多少,请公司提供证据。公司称“我亦认可该《经营考核办法》对其的约束力”,请公司提供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谁是证人,能证明何某认可了哪个《经营考核办法》,请公司提供证据。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的问题。何某已经在上诉状请求22中进行了说明,一审判决经济补偿金数额270868.88元计算是错误的。一审判决书为对本人提交的档案中记录的工资证据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公司克扣工资事实清楚明细如下:1.1996年扣发工资:证据1-1-证据1-7共7份,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2.1997年扣发工资:证据2-1、2-2共2份,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3.1998年扣发工资:证据3-1共1份,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4.1999年扣发工资:证据4-1、证据4-2共2份,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证据4-3省政府鲁政发【1999】96号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5.2000年扣发工资:证据5-1共1份,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证据5-2省政府鲁政发【2000】95号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6.2001年扣发工资:证据6-1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证据6-2、省政府鲁政发【2001】69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7.2002年扣发工资:证据7-1、证据7-2、证据7-5、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证据7-3、省政府鲁政发【2002】388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8.2003年扣发工资:证据8-1、证据8-2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证据8-3、鲁政字[2003]335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9.2004年扣发工资:证据9-1鲁劳社【2004】23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0.2005年扣发工资:证据10鲁政字【2005】192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1.2006年扣发工资:证据11-1鲁政字【2006】215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2.2007年扣发工资:证据12-1鲁政字【2007】112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3.2008年扣发工资:鲁政字〔2008〕154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4.2009年扣发工资:鲁政字〔2009〕183号文件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5.2010年扣发工资:鲁政字〔2010〕89号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6.2011年扣发工资:鲁政字〔2011〕148号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7.2012年-2012年扣发工资:证据17-5:单位财务给27份工资条,一审采纳。证据17-1鲁政字〔2012〕34号、证据17-2鲁政字〔2013〕38号证据17-3鲁政字〔2014〕50号、证明按鲁政字〔2015〕38号一审称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18.2018年5月工资被扣,证据18-4、证据18-5、证据18-6一审未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而2018年5月公司提供的工资表逻辑错误,与证据18-6不一致,证据造假,以何某签字认可,一审采纳,对工资表逻辑错误置之不理,不支持何某的请求。一审称鲁政字〔2016〕118号、鲁政字〔2017〕87号、鲁政字〔2018〕81号省政府文件不具有强制性。从以上18组证据可以看出公司克扣工资事实清楚。三、对于“认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里只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离职证明”一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里只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离职证明”一说。1.同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事实。2.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五十条的规定。3.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正确,引用法律恰当,一审也判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新证据《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济人社监告字【2024】第3590号,2023年8月24日,当天就当何某面通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司不配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收到控告长时间无法处理,导致仲裁后2023年11月进入诉讼程序,何某无法再就业。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于2024年1月11日出具该告知书。如提出仲裁后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我可以不诉讼解决。一审完毕公司还不依法处理,致使何某无法办理退休手续。5.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诉称

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6年的工资计5565元;2.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7年的工资计15984元;3.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8年的工资计26868元;4.判决支付拖欠何某1999年的工资计31392元;5.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0年的工资计36330元;6.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1年的工资计30827.66元;7.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2年的工资计24351.2元;8.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3年的工资计27709.81元;9.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4年的工资计34441.82元;10.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5年的工资计22829元;11.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6年的工资计26563.88元;12.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7年的工资计39562.62元;13.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8年的工资计41223.07元;14.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09年的工资计59467.11元;15.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0年的工资计69296.38元;16.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1年的工资计70375.26元;17.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2-2015年的工资合计543497.2元;18.判决支付拖欠何某2018年5月的工资21891.34元;19.判决补发何某1993-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16983.37元;20.判决支付何某2020、2021、2022年增发1个月工资福利73255.23元;21.判决撤销向何某出具的《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说明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2.判决因违法拖欠养老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个月×平均工资28207.93元=1071901.25元;23.诉讼费10元,由承担;24.判决承担诉讼保全费3620元;25.判决承担全部司法鉴定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无需向何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工资共计7620元;2.判决无需再次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3.判决无需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216099.9元;4.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承担。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0年1月,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成立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计算站,列事业编制。1983年11月,山东省编制委员会同意山东省计划委员会计算站改名为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经济信息计算中心,处级单位,事业编制。1989年8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同意将某乙计委经济信息计算中心改为某丁中心。1993年1月,某省政府同意成立某丙公司。1993年8月,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向山东省计划委员会作出《关于撤销某丁中心的通知》,载明省政府同意成立某丙公司中确定,该公司由某丁中心的现有人员全部转入组成,据此某丁中心及原定处级事业单位编制撤销。1993年9月,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向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提交《关于某丙公司与某丁中心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的请示》。1994年2月,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恢复成立某丁中心的批复》。何某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通知书记载,何某被分配至某站工作,报到期限自1986年7月16日至1986年7月31日。成立于1993年6月29日,何某由某调入工作。信息总某研究所1994年1月10日成立,主管部门公司,何某任负责人,1999年8月2日被吊销。2014年5月1日,何某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8月22日,何某向提交“本人93年入职公司,鉴于公司不依法交纳各种社会保险,无故扣发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依据《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本人提出解除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19201.57元(30.5×7203.33元),办理离职手续,办理失业手续。”2023年8月29日,作出《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2023年8月30日,出具《离职证明》,记载“员工何某,2014年5月1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互联网数据中心部门经理,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自2023年8月22日其本人提出申请离职之日起,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特此证明!”主张1999年8月信息总某研究所被吊销后,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何某2003年8月重新入职。何某不予认可,并提交与何某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1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一份;2003年1月26日,向何某颁发的荣誉证书一份,记载“何某同志在2022年度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何某曾以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19年1月份工资6380元;2.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5500元。该委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19]210号-1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中记载:“…本委认为:…对于申请人的第1项仲裁请求。申请人系被申请人互联网数据中心主任,为部门负责人。双方当事人对于自2019年起57112申请人月工资为638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予以确认…综上,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补发了2019年1月的工资,故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的第2项仲裁请求,申请人出示5份劳动合同主张自2004年之后被申请人与其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均无效,被申请人应向其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于自2001年6月27日至2004年6月27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本委对于该份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对于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未有被申请人的盖章。对于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自2014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前述,因双方于2014年5月1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合同尚在履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裁决:驳回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鲁信息总便字第1号便函,记载:自2013年1月起,公司领导每月工资按照90%比例发放;部门中层每月工资按照95%比例发放。提交何某2013-2015年工资表,记载该期间何某工资发放比例为95%。提交2015年1-12月工资表,记载向何某补发工资,发放比例为5%,合计4000×5%×12=2400元,2017年1月25日凭证补发工资。何某在下方部门经理处签字。提交2018年5月工资表,记载何某2018年5月应发工资4905.89元,何某在领款人签字处签名。何某以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支付拖欠何某1996年的工资计9540元;2.裁决支付拖欠何某1997年的工资计10980元;3.裁决支付拖欠何某1998年的工资计16020元;4.裁决支付拖欠何某1999年的工资计16260元;5.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0年的工资计16500元;6.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1年的工资计14505.63元;7.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2年的工资计28207元;8.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3年的工资计26452元;9.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4年的工资计25336元;10.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5年的工资计22084元;11.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6年的工资计27796元;12.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7年的工资计26700元;13.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8年的工资计26400元;14.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09年的工资计18132元;15.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10年的工资计12662元;16.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11年的工资计6600元;17.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12-2015年的工资合计10320元;18.裁决支付拖欠何某2018年5月的工资6210元;19.裁决补发何某1993-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8836.76元;20.裁决为何某补缴少缴的养老保险;21.裁决为何某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22.裁决为何某补缴少缴的医疗保险;23.裁决因公司少缴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部分导致何某多缴纳个税,应给何某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以补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的数额计算的个税为准;24.裁决支付何某2020、2021、2022年13个月工资福利21510元;25.裁决撤销向何某出具的《同意何某离职的决定》,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说明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报酬,导致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6.裁决因违法,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270124.88元。何某申请撤回其第20至第23项仲裁请求,该委予以准许。2023年11月9日,该委作出济劳人仲案字[2023]第7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向何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的工资共计7620元;二、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216099.9元;四、驳回何某的其他仲裁请求。何某与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第 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本案中,何某所提异议的1996年至2008年薪酬支付期间,超出企业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期限,应由何某对该期间的工资实际支付情况负举证义务,其提交证据无法证实在该期间存在欠发工资情形,一审不予支持。何某主张2012年至2015年期间以及2018年5月的欠发工资,根据其陈述各项诉求依据及提交的各项证据,何某主张按年限增长工资以及按照某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其工资标准,实质是对工资标准存在异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资发放标准存在争议时,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并非强制性规范,何某据此计算其工资标准并主张克扣拖欠工资,缺乏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其中2013年-2015年工资差额。主张依据公司考核办法在该期间仅发放95%的工资,但并未明确说明剩余5%不再发放,应向何某发放差额部分。经计算,应向何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工资差额7200元。虽提交2015年补发2400元工资表,但何某并未在领取人处签字,何某银行流水中也无该笔款项发放记录,无法证明已实际向何某支付该笔款项,一审不予采信。关于2018年5月工资,何某已在工资表领款人签字处签名确认,一审不予支持。关于1993-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何某依据1993年11月30日某市政府发布的济政发[1993]9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主张2%的工资性补贴,但该文件并非强制性政策规定,何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关于2020-2022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福利。何某与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增发1个月工资福利的约定,对于是否发放该1个月工资福利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何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2020-2023年存在该项福利,故对该项诉求,一审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一审前述认定,存在欠发工资情形,何某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一审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何某主张应自1986年7月起算,何某于1993年自某调入工作,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经济补偿的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对何某的该项主张,一审予以采信。主张1999年8月至2003年7月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与何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相矛盾,亦未提交在此期间与何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一审不予采信。双方于202362117年8月解除劳动关系,应向何某支付37.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根据何某银行流水、社保公积金缴纳记录、个税缴纳情况,经计算,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223.17元,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270868.88元(7223.17元×37.5个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出具的离职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关于何某主张在部分证据添加备注行为属于伪造证据,一审认为,填写内容并未改变原证据的性质、形式、证明目的,不属于伪造证据的情形,一审不予采信。综上,一审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三十条、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六条、第 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六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六条,《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支付2013年至2015年工资差额7200元;二、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270868.88元;三、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四、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某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620元,由何某负担20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6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何某提交:证据1.济南市统计局回复2%的工资性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补贴,来源12345工单回复,手机APP济南12345服务号12345工单手机截屏,拟证明2%的工资性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补贴,是工资中的一部分,应按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放给个人。证据2.发放的取暖补贴3200元属于工资总额,来源自手机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小程序,拟证明2022年11月4日收到某甲公司发放的2022-2023取暖费3200元,自2020年起国家某局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中明确将发放至职工个人手中的物业费和取暖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计算经济补偿时应计算取暖费收入,即少算3200/12×37.5=10000元经济补偿。证据3.国家某局回复取暖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来源国家某局的咨询回复。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6/t20240619_1955073.html,拟证明取暖费(补贴)属于工资总额计入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补贴,纳入工资收入总额统计;计算经济补偿取暖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收入总额内。证据4.防暑降温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来源于农行手机银行,拟证明2023年6月30日发放防暑降温补贴,属于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时防暑降温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收入总额内。证据5.防暑降温补贴与工资一起合并申报个税,来源于税务手机APP个人纳税小程序,拟证明2023年6月30日发放防暑降温补贴计入8月份缴纳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补贴720元,合计7930元,属于工资;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的工资表造假,个税不是43.99元。证据6.鲁政发[1997]108号文件,来源于某省政府公报1998年第2期第41-43页。拟证明依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按月发放。参照通行的做法,住房补贴一般占职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扣除单位已为职工个人交纳的5%住房公积金后,职工住房补贴按月工资基数(不包括各种地方性补贴)的25%计算发放。该办法具有强制性,职工住房补贴列入工资,按月发放,证明职工住房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证据7.鲁政办发[1998]11号,来源于某省政府公报1998年第4期第30-33页,拟证明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工资的组成:职工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与某丁中心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差额事业单位,公司增加了一个效益工资。证据8.鲁财综字【1997】108号复印件,来源于某档案馆,加盖查阅档案专用章,拟证明1998年1月1日起省直职工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住房补贴25%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补贴,纳入工资收入总额统计,计算经济补偿、住房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收入总额内。证据9.鲁财综字【1999】56号文件,拟证明1999年7月1日起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由工资的25%提高到35%,按月随工资直接发放给个人;住房补贴与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鲁财综【2013】40号)是两回事,不能混淆。住房补贴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中的津贴补贴,纳入工资收入总额统计,计算经济补偿、住房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收入总额内。证据10.国家某局回复住房补贴计入工资总额,来源于国家某局的咨询回复(https://www.stats.gov.cn/hd/lyzx/zxgk/202405/t20240524_1953938.html),拟证明住房补贴按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属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住房补贴应计算在工资总额内。证据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告知书(济人社监告字【2024】第3590号),来源于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证明2023年8月7日,劳动保障监察长时间不处理,导致仲裁、诉讼。证据12.通知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办理失业保险,来源于何某和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平台截屏,朱某电话186某某某某×132某平台通讯记录。拟证明2023年8月29日某丁公司,何某又以某平台的形式告知了朱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23年8月29日,何某通过某平台明确告知朱某办理失业手续;何某已经开具商调函,档案是公司交给何某带走交给对方。证据13.某戊中心提供的档案回执原件,来源于历下区东关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拟证明个人档案是单位交给个人携带;单位将档案转东关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证明何某属于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证据14.农行提供的2022-2023年收入,来源于农行,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拟证明2022年1月-2023年8月的工资、补贴;2022年2月未发放工资;2022年11月4日发放的2022-2023年度的取暖补贴3200元;发放的2023年6月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720元。质证称,对证据1《济南市统计局回复2%的工资性补贴属于工资总额中的补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何某主张的“2%工资性补贴”应否发放的问题。济政发【1993】96号文属于地方性政策文件,且该文件明确规定是否发放工资性补贴由企业自行确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对证据2、证据3,于2022年11月4日向何某发放3200元取暖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取暖费不应列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在性质上并非法律法规,用途上仅作为国家有关机关进行数据统计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现行有效的规章制度《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十一条第 一款第 二项以及《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 四条第 (一)项,冬季取暖补贴属于职工福利,不构成工资总额,且根据何某工资表,取暖费也未列入工资总额范畴。对证据4、证据5于2023年6月30日向何某发放720元防暑降温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防暑降温费属于《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职工福利费,并非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基数。对证据6、7、8、9、10政策规定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一方面,何某在另案(一审案号(2024)鲁0102民初8591号,何某与均已提起上诉)中已主张住房补贴,该案一审已驳回何某关于住房补贴的主张,其在本案中再主张住房补贴构成重复诉讼。另一方面,该住房补贴是国家在某一特殊历史时期内尚未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给予劳动者的一种政策性补贴,并非现行 劳动法意义上的补贴,不受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不属于劳动争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何某未就该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证据证明了双方间的劳动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和认定。该告知书是出具给何某本人的,劳动监察部门并未向出具书面的告知。对证据12、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何某未说明其提交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关失业保险损失,何某已在另案(2026)鲁01民终132号案件中进行了主张,又在本案中主张,构成重复诉讼。对证据13,该证据无法证明其个人档案是交给何某携带,而且即便是由何某本人转交,根据档案管理办法,其也没有权利打开档案,并将其中的材料作为证据提交。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如上所述,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均是福利,并非工资,不纳入工资总额,且此两项费用也不是与工资一起发放的,不应列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2022年2月的实发工资5708.52元于2022年3月15日进行了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形。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何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影响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何某认可一审已支持其第21项诉讼请求,二审不再针对该项上诉。二审查明,2012年12月25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经营考核办法(试行)》及《物业部经营考核办法(试行)》,通读办法内容后,表决情况为:22人参会,21人举手通过,1人弃权,0票不同意,何某弃权。表决结果:同意《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及《物业部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此次修订。职工代表共9人在职工大会会议决议书中签字。2012年12月26日,下发《关于下达<经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信息总字(2012)第7号],记载,各部室:《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经讨论修改,已修订完毕并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现予公布执行。特此通知。《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规定:…一、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实现利润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公司经营状况的主要指标。因此,部门经营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是考察一个部门(或个人)经营管理水平及对公司贡献大小的主要指标。二、经营考核部门由的业务经营部门(或个人)组成,总公司每年根据当年的经营目标计划给经营部门(或个人)下达考核任务。三、经营部门考核任务的作用:经营部门的考核任务一是要承担本部门的基本费用,另外一部分作为公司的运转费(退休、管理人员费用和公共管理费用等),以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转。四、经营部门的考核任务分为二档,第一档为本部门的基本费用;第二档为上交公司的利润,作为公司的运转费。…五、对经营部门(或个人)实行经营任务考核制。经营部门必须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部门完成一、二档方为全面完成考核任务。考核任务的完成情况以财务部的财务结算为准。…八、公司领导、部门主任(经理)、部门副主任(副经理)工资,按下述比例发放:1.公司领导每月工资按90%比例发放,部门主任(经理)、部门副主任(副经理)每月工资按95%比例发放。2.公司领导、管理部门主任、副主任每月工资的剩余部分按总公司每年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来进行兑现。3.经营部门当年全面完成第一档经营考核任务的部门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可兑现剩余比例工资。4.总公司管理及经营部门一般员工每月工资发放比例由各部门主任(负责人)根据其工作表现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经公司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九、公司每年根据经营部门完成考核任务的情况给予处罚和奖励:…3.对年度经营考核未完成第一档的,部门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不兑现剩余比例工资…十二、本办法自2013年元月1日起试行,年度考核期为当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公司将在年中调度汇总经营完成情况,原公司经营考核办法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总经理办公会。2013年1月14日,下发《关于下达2013年经营考核任务的通知》[鲁信息总字(2013)第1号],记载,各部室:根据公司(2012)第7号文件规定,并参照各部门2012年主要费用开支和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将2013年度各部门经营目标计划予以下达,望各部门努力完成今年的经营任务。附件:《2013年度经营目标预算计划》。附表四个部门中,何某任职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毛利润第一档20.39万元,第二档3.18万元,合计23.57万元。《2013年12月份收入、成本、税金、费用表》记载:互联网数据中心盈亏累计-140909.45元,说明:2012年结余利润-473236.03元。2014年2月27日,下发《关于下达2014年经营考核任务的通知》[鲁信息总字(2014)第1号],记载:各部室:根据公司(2012)第7号文件规定,并参照各部门2013年主要费用开支和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现将2014年度各部门经营目标计划予以下达,望各部门努力完成今年的经营任务。附件:《2014年度经营目标预算计划》。附表四个部门中,何某任职的互联网数据中心毛利润第一档10.95万元,第二档2.58万元,合计13.53万元。《2014年12月份收入、成本、税金、费用表》记载:互联网数据中心盈亏累计-97335.22元,说明:2013年结余利润-473236.03-140909.45=-614145.48元。2014年结余利润-614145.48-97335.22=-711480.7元。《2015年12月份收入、成本、税金、费用表》记载:互联网数据中心盈亏累计-96623.57元,说明:2013年结余利润-473236.03-140909.45=-614145.48元。2014年结余利润-614145.48-97335.22=-711480.7元。2015年结余利润-711480.7-96623.57=-808104.27元。提交互联网中心2013-2015年期间每月的工资表,记载该期间何某工资发放比例均为95%,何某在每月工资表下方部门经理处签字。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1996年至2015年工资差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 十九条规定,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据此,企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本案中,何某所提异议的1996年至2008年薪酬支付期间,超出企业工资支付记录的保存期限,在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在该期间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形下,一审判决驳回何某关于该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工资差额,何某主张按年限增长工资以及按照某省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确定其工资标准,对此本院认为,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仅是政府发出的调控信号,为企业自身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提供参考依据,其本身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故何某主张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依照计算其上述期间的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经营考核办法(试行)(2012年12月修订版)》经过全体职工大会表决后下发实行,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考核办法对全体员工适用。该考核办法明确规定:部门主任(经理)、部门副主任(副经理)每月工资按95%比例发放…经营部门当年全面完成第一档经营考核任务的部门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可兑现剩余比例工资…对年度经营考核未完成第一档的,部门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不兑现剩余比例工资;结合下发的2013年、2014年经营考核任务通知、互联网数据中心2013年-2015年盈亏统计、何某签字确认的2013-2015年期间月工资表发放比例均为95%等,本院依法认定在此期间按照上述考核办法向何某支付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认定应补发该期间5%的差额部分7200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予以纠正。关于2018年5月工资,根据在案证据记载,何某已在工资表领款人签字处签名确认,据此,在何某未能提交有效反驳证据推翻其签字真实性的情况下,一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1993-2011年期间2%的工资性补贴。何某依据1993年11月30日某市政府发布的济政发[1993]96号《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主张2%的工资性补贴,但该文件并非强制性政策规定,何某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一审不予支持。关于2020-2022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福利。何某与的劳动合同中并无增发1个月工资福利的约定,何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此期间存在该项福利或对其作出过相应承诺,对何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上述分析,何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存在欠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其以此主张经济补偿,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六十三条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本案中,已为何某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其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补缴或社会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对何某以此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不符合上述规定,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何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关于何某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已明确答复对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无法提交,本院已根据双方举证责任对上述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分析认定;何某申请司法鉴定的内容,不影响本案判决结果,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何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 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2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2民初859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三、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620元,由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10元,何某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

审 判 长 李莎莎审 判 员 明 霞审 判 员 尹伊君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玲书 记 员 徐秋月

本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1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4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38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4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50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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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公开裁判文书(经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下载,法宝引证码 CLI.C 文件系列)。内容经文本提取整理,正式引用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本页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