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刘贤才, 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赵伟, 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违法 质证 关联性 证据不足 缺席判决 维持原判 改判 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张新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20)辽02行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平。委托代理人刘贤才、赵伟,均系 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某某。负责人刘士武,局长。委托代理人耿洪涛、王忠民,均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张新平与被上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退休审批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019)辽020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 (2019)辽020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张新平。张新平的档案中有1977年1月入伍、1979年3月退伍的原始档单,有先后在大连市××区铁山中心卫生院、大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博物馆、大连市商业职工医院工作的部分材料,但缺少在这些单位之间进行调转的正规手续,无法体现张新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原因、方式。被告在基础上,从其1995年11月缴纳养老保险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其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23年8个月,最终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原审法院(2019)辽0213行初184号行政判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关于 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也规定了职工退休需经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以及劳动部门批准。因此,被告有权对原告作出退休审批,最终核定其养老金待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退休审批中,对原告“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这一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提举的档案材料可以证实,虽然原告档案中有入伍和后续的工作经历,但缺少后续工作单位之间的衔接手续,无法从档案中查明原告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具体原因,被告在现有档案材料的基础上,将原告上述不明原因更换单位情况视同“自动离职",并无不当。《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中再次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未从原告入伍开始计算连续工龄,被告适用法律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予以重做,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新平的诉讼请求。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新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编号为11360261《2019退休人员审核表》中对上诉人计算工作年限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重新计算上诉人工作年限。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举的证据可以完备档案中缺少部分相关调转手续没有采信,对被上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没有查明。一、原审法院对双方提举的证据,认定为与本案有不同程度关联,上诉人认为不妥。有关联就是有关联,无关联就是无关联,法院不能作出“有不同程度的关联"这种不明确的法律评判。原审法院对各项证据效力予确认,但对证明内容不予全部采信,上诉人认为不妥。法院对哪些内容不予全部采信或部分采信,应当作出明确的法律评判。1.上诉人在原审对被上诉人提举的证据清单下序号为9-11三份证据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有效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理由是,原告不存在退职、被辞退,受开除、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情形,所以这三份文件不适用于原告。对该质证意见,原审法院是采信还是不采信,没有作出法律评判。2.上诉人提举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花名册、2020年1月15日从旅顺口区档案馆调取的全民固定工人调转介绍信,旨在证明上诉人退伍后与国家安置退伍军人到旅顺口粮油加工厂工作衔接手续,从粮食局(旅顺粮油加工厂)调到卫生局(旅顺铁山中心卫生院)工作衔接手续,结合上诉人档案中大连市××区人事局和大连市人事局于1991年1月30日根据大人发(1990)47号文件规定精神批准上诉人为全民聘用制干部,证明上诉人入伍、退伍、被录用为全民固定工人,被调转到旅顺铁山中心卫生院工作的工作年限,即证明上诉人从1977年1月入伍到1991年之间工作年限衔接起来,证明上诉人离开部队、离开旅顺粮油加工厂的具体原因。对上诉人提举该组证据要证明内容,原审法院没有作出法律的评判。3.上诉人提举的大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上诉人从铁山中心卫生院调到大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又调到大连自然博物馆工作,对该证据要证明的内容,原审法院没有作出法律评判。4.上诉人档案中1994年9月10日大连自然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有从企业调入的文字记载、大连市商业医院调入人员转正审批表中有“调入"文字,上诉人主张该“调入"可证明上诉人是调入到大连××博物馆、大连市商业医院工作的,而不是重新参加工作的,对此主张,原审法院没有作出法律评判。
二、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明原因为视同自动离职,缺乏依据。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自认无法判断张新平离开单位是否为以上几种情况,即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档案材料情况,上诉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原因无法判断属于文件规定的哪种情况。被上诉人没有指诉“视为自动离职",原审法院却认为视为自动离职,没有依据。退一步讲,从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出发,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动离职,按相关文件规定,起码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上诉人1977年1月至1979年3月在部队服役的时间,1980年5月至1991年1月(最低按人事局批准为全民聘用制干部时间)在旅顺粮油加工厂、旅顺铁山中心卫生院工作的13年零1个月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三、原审法院没有审查出有关职工档案因缺少调转手续,就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法律文件。被上诉人提举的证据清单下1-8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工作经历。在计划经济年代,上诉人从入伍后便建立了人事档案。档案随人走,人调到哪个单位,档案就转移到哪个单位。档案在用人单位之间转移,本身就证明原单位同意调出,下一个单位同意调入,至于档案中是否存入调转手续,职工本人是不知情的。复员、退伍军人登记花名册、存入旅顺口区档案馆全民固定工人调转介绍信,已经证明上诉人的调转手续,1994年9月10日大连自然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中有上诉人从企业“调入"的文字记载,1995年大连商业医院“调入人员转正审批表"有“调入"的字样,完全可以证明上诉人在档案备案的各工作单位之间调转,不是自动离职、被辞退、被开除等。至于档案中调转手续不完备,缺乏部分调转手续,在退休时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被上诉人没有举出法律、政策规定。被上诉人举不出来,就没有法律规定,其具体行政行为就没有法律规定,就应当撤销,重新计算工作年限,但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根据原告人事档案材料情况,认定原告1995年11月为参加工作时间退休审批无误。一、审批情况。张新平。经审核张新平人事档案,张新平1977年1月入伍,1979年3月退伍,1980年5月分配在旅××市××区粮油加工厂,何时调转离开档案内无材料,缺少调转手续。此后,张新平档案材料显示张新平先后在大连市××区铁山中心卫生院、大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大连××博物馆、大连市商业职工医院工作,这些单位之间无调转手续。大连市××区铁山中心卫生院、大连××博物馆、大连市商业职工医院这些单位性质为机关事业单位,由于缺少调转手续,目前档案材料无法显示张新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方式,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刑事处罚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根据目前档案材料情况,无法判断张新平是否为以上几种情况,因此,按照其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即1995年11月为参加工作时间为其审批退休。二、法律依据。根据《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 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文件规定,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算起。三、职权依据。《关于 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第 二条“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综上,张新平的退休审批是该局根据相关文件执行的,审批过程符合政策规定,因此请求西岗区人民法院维持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提交的、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卷移送上诉审法院的证据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七条第 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依据前述规定被上诉人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作出退休审批核定养老金待遇行政职责。本案争议焦点是对“视同缴费年限"这一法律概念如何理解和解读。对本案而言,即上诉人在1995年11月前的参加工作是否应当计入“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内。人事部办公厅1998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关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工龄计算,仍按人事部…。即职工辞职和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自动离职人员的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该复函规定了可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和情形。据上复函规定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在1995年11月前有入伍和其后工作经历,在1995年11月前工作各单位之间缺失调转正式手续,无调转正式手续表明该工作之间衔接关系、具体到月份上的衔接时间。被上诉人因为无法从上诉人人事档案中核实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具体原因应归属于“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哪种类型,而根据上诉人的现存人事档案核定上诉人参加工作时间从重新录用之日起计算,未从上诉人入伍开始计算连续工龄,并无不妥。上诉人认为其1995年11月前的参加工作的各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成立,其个人理解的概念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调转规范手续不一致。综上,被上诉人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八十六条、第 八十九条第 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张新平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
审判长 宋 君审判员 许其睿审判员 李 健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媛
附法律依据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本案法律依据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
-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参加工作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6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89条1款1项
-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组织技术局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7条2款
-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失效]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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