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某部门湖北省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代理律师/律所:余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李明照,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 代理 合同 不可抗力 证据交换 质证 罚款 拘留 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 查封 扣押 冻结 拍卖 变卖
刘某与某部门湖北省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6)鄂0106民初9464号
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 湖北勤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部门湖北省分行(国家某局湖北省分局、某部门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负责人:马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员工。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部门湖北省分行(国家某局湖北省分局、某部门湖北省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某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照,被告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确认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分行(原某甲报社)在1993年5月6日至1997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刘某于1993年5月6日入职某甲报社工作,后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注销<某甲报>登记的通知》(鄂新出报字【1997】某号文)的有关精神,某甲报已于1997年9月3日停刊,某甲报社亦告解体,双方的劳动关系也随之解除。某分行是某甲报社的主管单位,相应权利义务均由某分行承接。目前刘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个人档案中缺失相关档案资料,导致在计算工龄时与实际情况不符,严重影响了刘某的退休待遇。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分行辩称,一、刘某与某分行并无劳动关系.起诉状明确载明,刘某于1993年5月6日入职某甲报社工作。劳动仲裁过程中查明,刘某的工资由某甲报社发放,1997年9月3日某甲报社向刘某出具解聘通知,证明刘某与某甲报社存在劳动关系。某分行未曾与刘某签订过劳动合同,刘某也并未在某分行处工作过,刘某与某分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分行与某甲报社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刘某诉称某分行是某甲报社的主管机关,相应的权利义务均由某分行承接,上述诉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某甲报社为国有事业单位,某分行系机关法人,某甲报社与某分行系不同的民事主体。三、刘某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某与某甲报社的劳动关系于1997年9月3日终止。刘某在本案于2026年1月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早已超过仲裁时效。综上,某分行与刘某在1993年5月6日至1997年9月3日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的劳动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相关案件事实,依法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198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宣传部出具《关于同意<某甲报>改由某分行党组主办的批复》,载明:省分行党组、武汉市委宣传部:十月九日报告悉收。为了加强对《某甲报》的领导,经研究,同意《某甲报》从一九八五年十月份起改由某部门湖北省分行党组主办,周三刊,四开八版,价格请物价出版部门按中央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此报限国内发行,请邮电部门按省级报纸对待。此复。1993年4月27日,某甲报社向刘某出具报到通知,载明:刘某同志:请你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六日上午8时30分到某乙报社参加操作测试及面试。请按时到达,不参加者作为自动弃权处理。刘某陈述,其于1993年5月6日入职某甲报社。刘某向本院提交某丙报社于1997年6月出具的《关于某甲报基本情况的汇报》,载明:一、某甲报创刊于1982年,由某银行武汉市分行合办,同年七月一日正式创刊。1985年后,人总行、工总行、某银行湖北省分行、武汉市经济委员会相继参加了某甲报董事会。由某银行党组主管主办,部分单位投入资金。二、某甲报为国有事业单位,注册资本130万,实收资本78.5万,其资本构成为:1、人总行359000元(1985年投资325000元,1985年按股金和人数分红增资34000元);2、省人行110000元1984年投资(100000元,1985年按股金和人数分红增资10000元);3、市人行163000元(1982年投资50000元,1983年按办报人数分红增资50000元,1985年按股金和人数分红增资63000元);4、市经委110000元(1984年投资100000元,1985年按股金和人数分红增资10000元;5、某丙报社43000元(1983年按办报人数分红增资25000元,1985年按股金和人数分红增资18000元)。三、某甲报现为周六刊,其中有两份周刊《某某证券》、《某某周刊》;有某甲公司编排中心、某乙公司、印刷厂(无营业执照);全社人员98人,其中银行员工28人、长报员工7人,聘用合同制员工46人,其他为返聘和临时人员。四、某甲报今年正报发行4.1万份,其中湖北武汉0.2万,其余为外省,证券周刊在武汉及周边地区零售8万份,并在上海、北京、成都、西安、沈阳开了五个分印点,印发8万份左右;全年广告额250万元左右。刘某向本院提交一组《工资明细表》显示,发薪单位为某中心,工资发放日期分别为1993年6月、7月、9月、11月等。1997年9月3日,某甲报社出具《解聘通知书》及《证明》,《解聘通知书》载明:刘某同志: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注销<某甲报>登记的通知》(鄂新出报字【1997】某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某甲报社实际情况,某甲报已于1997年9月3日停刊,某甲报社亦将随之解体。鉴此,本报与你签订的聘用合同遂告中止。某甲报社将按《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向你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特此通知。《证明》载明:刘某同志原系某甲报社聘用职工。根据湖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注销<某甲报>登记的通知》(鄂新出报字【1997】某号文)的有关精神,某甲报已于1997年9月3日停刊,某甲报社亦告解体。某甲报社与刘某同志签订的聘用合同已经解除。特此证明。刘某陈述,其入职某甲报社时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留存纸质版合同,目前无法提供。其与某甲报社劳动关系解除后,其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中心。
另查明,刘某(申请人)以某分行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3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某甲报社)在1993年5月6日至1997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6年3月6日作出鄂劳人仲案字(2026)某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刘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刘某与某甲报社在1993年5月6日至1997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之规定,刘某在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已经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故本院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对上述期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本院对刘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另,根据现有证据可知某分行确系某甲报社的主管单位。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8月29日作出的《 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某甲报社解体注销后,其债务应由某分行进行清理。本案中,刘某与某甲报社已于1997年9月3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留存遗留债务需要清理,故,作为主管单位的某分行无需承担相应清理责任。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条、第 二十七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应由原告刘某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
审判员 范雪婷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兴
本案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2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145条